劳动者在选择工作岗位时,往往考虑工作环境、工作地点、薪资报酬等,但随着时代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变化,一些新型激励员工的制度慢慢衍生出来,比如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其中就包括“13薪”或年终奖的公司福利待遇,现在劳动者更倾向于公司健全的结构下,更好的激励条件,这些福利待遇既能激发出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也能使公司的营业额蒸蒸日上,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离职后公司年终奖怎么处理?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离职后公司年终奖怎么处理
劳动者在选择工作岗位时,往往考虑工作环境、工作地点、薪资报酬等,但随着时代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变化,一些新型激励员工的制度慢慢衍生出来,比如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其中就包括“13薪”或年终奖的公司福利待遇,现在劳动者更倾向于公司健全的结构下,更好的激励条件,这些福利待遇既能激发出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也能使公司的营业额蒸蒸日上。
对于劳动者和企业来说,如何更好地把握年终奖是尤为关键的,谨以此文帮助劳动者或企业从劳动法方面,了解年终奖的真实含义:
一、年终奖的由来
依据1990年由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这可能是所有奖金的由来,目前我们所见到的,满勤奖、年终奖、知识竞赛奖等,均由此处规定而来。 故此,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种,是指每年度末单位给予员工的奖励,是在综合公司全年经营利润的前提下,对员工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最低工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等有强制性规定,而对用人单位是否设定年终奖、如何设定等,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因此,年终奖发放与否以及发放标准,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属于单位的分配自主权范畴。
由此也可以看出,年终奖既要考虑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以及对公司产生的贡献,说白了就是考虑员工在此期间一年内的各种综合表现以及工作能力综合判断。
在此可以衍生出几个劳动者争取年终奖的关键概念:1、劳动者需要勤勤恳恳工作满一年;2、工作能力作为年终奖的重要考核因素,公司在评审时也应当和其他同岗同酬保持相应的水平,体现公平;3、年终奖不具有强制效力,也就是公司有权决定劳动者年终奖的有无、高低等。
二、在年终奖考核期满前离职的员工,有年终奖吗?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在对一整年的经营业绩以及员工全年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确定向职工发放的奖励性劳动报酬。
因此,年终奖并不是月奖金或季度奖金的简单相加,也就是说,年终奖不是将每个月的奖金累计到年底统一发放的劳动报酬,而是结合单位全年效益以及员工工作业绩最终确定的工资待遇。因此,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如果员工工作未到12月31日即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发放年终奖。
当然,如果年终奖的性质为年薪中的年终发放工资部分,比如13薪或15薪,即使员工年度期间内离职的,单位仍应当支付已工作期间的相应部分。例如,某员工月薪2万元,70%按月发放,30%在年终奖发放,那么该员工当年8月份离职的,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离职前的年终发放工资部分。
三、在年终奖考核期满离职能否享受年终奖?
从实践来看,很多单位的年终奖都会在次年年初,甚至次年3月份之后发放。那么,如果员工工作至当年的12月31日,次年年初或发放年终奖考核前即离职,到公司发放年终奖时,员工还能主张年终奖吗? 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多不同的争议观点,有的地方法院认为年终奖具有对去年的总结以及第二年更好工作的激励性质,所以,员工离职后,是无法得到年终奖的;有的地方法院认为年终奖是作为员工整年度的工作能力表现以及综合能力数据的奖励,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是应当支付员工年终奖。
四、对于离职后的员工索要年终奖的几点准备建议:
那么在何种情形下,劳动者请求支付年终奖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呢?在审判实务中,裁判者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六个方面: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对年终奖的发放作出了具体约定;
2、用人单位内部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年终奖发放事宜的规章制度,如《年终奖发放办法》等文件;
3、是否有关联的证据可以印证用人单位作出了该年度发放年终奖励的承诺;
4、用人单位是否给劳动者发放过年终奖的惯例;
5、其他同岗位劳动者是否领取年终奖;
6、年终奖约定或规定的发放条件是否有限制性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