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融办公室(微创新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推行公估人员出庭作证制度)(1)

近日

金融审判团队公开开庭完成了

全省首场保险公估人员出庭作证

当庭接受当事人质证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厦门某彩印有限公司、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某五金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某五金公司与某彩印公司存在厂房租赁合同关系,某彩印公司承租后又将部分厂房转租给某工贸公司。2020年1月18日,上述厂房着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因保险理赔及追偿问题,相关企业间先后发生多起诉讼。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保险公估报告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委托厦门功正保险公估公司对投保人的损失进行了定损。理算损失金额为340余万元,建议赔偿金额为300万元。某彩印公司不服定损金额,申请法院司法鉴定,经摇号确定厦门正达兴保险公估公司理算损失金额为170余万元,两份公估报告意见存在较大差异。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为查明事实,金融审判团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首次开展公估人员出庭作证司法实践。

法庭通知两家保险公估机构指派公估报告主办公估师出庭,接受四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质询,就公估定损的范围、必要性以及可替代性等专业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就争议焦点当庭对质。

本次询问由三名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主持,对礼仪失范以及回避问题的公估师,法庭当庭予以制止,维持良好法庭秩序;对无法当庭提交的佐证与补充材料,法庭依法允许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来源:厦门中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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