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护可执行财产的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起到了连接审判和执行的桥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策略性的考虑,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并不鲜见。《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那什么是“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当事人败诉是否就认定其申请保全错误呢?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害如何赔偿?本文将针对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及赔偿进行简要探讨。

什么是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合法理由是为避免涉诉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造成利害关系人权益损害或者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等。那么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关键要看申请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申请人基于现有事实和证据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实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判决最终没有支持或仅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也不能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与法院生效判决产生不应有的偏差,该差额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才属于有错误。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当事人败诉是否就认定其申请保全错误?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二)行为具有违法性;(三)存在损害后果;(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财产保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应有什么义务?

申请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在提起财产保全时,仅能基于现有证据和其对于法律的理解,在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后提出。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时,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判断标准,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一般情况下,在申请人对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时,应当认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因此,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只要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就不应认定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什么原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民法典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1147号裁定中认为,法律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而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

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356号判决中认为,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保全申请人仅在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时,才承担错误申请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损害如何赔偿?

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现实损害为必要。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受有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若没有损害则没有赔偿可言。对于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其含义是加害人对其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尤其是财产损害应当全面和完全予以赔偿。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造成的损害通常均为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可以划分为直接财产损害和间接财产损害。直接损害如造成财产的毁损、贬值,间接损害则如交易被限制导致的违约金损失、股权的利息损失等。直接损害系因错误保全申请所直接造成,理应赔偿,间接损害则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定,结合因果关系及可预见性原则进行综合考量。

结语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不仅要看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作 者 简 介

财产保全异议司法解释(财产保全错误的司法认定)(1)

钟华

擅长领域:专注于经济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上市公司风险防控与化解、不良资产处置及民商事争议案件的解决。

财产保全异议司法解释(财产保全错误的司法认定)(2)

统筹丨王以成

编辑丨诸光中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由未来资管团队所制作,不应视为广告、招揽或法律意见。读者在就自身案件获得相关法域内执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之前, 不要为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未来资管团队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