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总承包人资质条件对总承包合同效力影响等问题进行分析。

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法律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1)

Q0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A:《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虽然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施工合同纠纷法院在审理时都会依照《建工司法解释一》进行审理,但还是需要说明二者存在区别,工程总承包一般为设计、采购、施工,而施工合同一般为工程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工程总承包中“设计”是否包含“工程设计方案”就成为认定的关键。目前,不同省份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材料“工程设计方案”的要求存在差异,如《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的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我们认为,地方法规一般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在城乡规划法未对“设计方案”作出明确范围规定的情况下,不应按照地方规划条例来否定合同效力,且《建工司法解释一》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不应作扩大解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Q0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前置程序为:建设项目获得批准(核准、备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完成上述两项后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由此可知,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则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会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否必然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前文已分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因此在该角度可以得出不影响合同效力。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房屋市政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关于建设项目发包的条件,也并未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取得作为条件。因此,我们认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会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造成影响。但作为工程总承包商需要注意,若项目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说明其无土地证,工程总承包商面临较大的商业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七条

Q3

工程总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对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A:《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需要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如总承包商无任何资质,此时工程总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在实践中不存在任何争议。存在争议的情形主要为总承包商仅具有单资质,此种情况下该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我们认为,决定合同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总承包商需具备双资质还是单资质,且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之前也存在对工程总承包商单资质的规范。因此,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单资质”模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工程质量安全的情形,故不宜以工程总承包商为单资质而否定合同效力。

【法条链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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