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及家人当场捉奸,当众殴打并脱下女子内裤,如何评价该行为?
【案情介绍】
黄胜与妻子结婚多年,感情一直不错。
不过,最近一段时间,两人感情出现了点问题,三天两头争吵,后来黄胜总是借口单位有事,需要加班,回家很晚,有时候甚至夜不归宿。
妻子怀疑黄胜外面有人。
2019年8月一天,妻子通过手机定位发现黄胜在某宾馆,于是妻子就叫上娘家几个人前去捉奸,刚到宾馆门前,就发现黄胜挽着一个女子的手从宾馆出来。
几个亲戚上去就把黄胜控制住了,妻子及妻妹便开始殴打女子,不一会就把女子打倒在地,妻子及妹脱掉女子的上衣和内裤,引来众人围观。(案例经真实案件改编)
【法律分析】
古人早就说过“饱暖思淫欲”。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不少人便不再满足于原来的生活状态,而想出去寻找点刺激。
此时如果恰逢夫妻之间矛盾不断,就更会加速这种情况的出现。
上面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
当然,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出现婚外情都是不正确的,也是不道德的,是要被批评或者进行自我批评的。
但是针对这种情况,就直接纠集一帮人去捉小三,而且当众进行侮辱,甚至猥亵,显然也是不合法,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比如上面案例中的情况,就已经涉嫌犯罪,罪名就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就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他人进行人身或精神上的强制,强行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猥亵,是指以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被猥亵对象并非只能是妇女,对男性实施猥亵行为的,也有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认真看一下法条,就会明白其中的奥妙。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
“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从这两个词语中间的区别就可以看出问题。
强制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
而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并非特指妇女,而是“他人”,这里的他人就包括男性和女性。
所以说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不仅仅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猥亵男性也是构成犯罪的。猥亵男童更是构成犯罪。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
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等。
具体到案例,大庭广众之下,妻子及妻妹不仅暴力殴打女子,而且脱掉女子上衣和内裤,这种行为会严重伤害到女子,更侵犯了其性羞耻心理。
她们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只不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考虑到女子有过错,应该会对妻子及妻妹从轻或减轻处罚。
【应对方法】
1、作为丈夫,如果感觉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最好的应对方式应该是尽快找出原因,争取最大的可能去挽救这段婚姻。
实在挽救不了,那就应该快刀斩乱麻,彻底解决这段婚姻后,再去发展另外一段感情。
否则的话,就会引来无穷无尽的麻烦。
有人不是说过吗?要想死得快,就找两个老婆。
2、作为妻子,婚姻出现问题时,可以去想办法挽回,但应该注意用对方法。
而不应该选择这种粗暴又违法的方法,用这种方法的结果只能是加速婚姻的死亡,而不太有可能挽回婚姻。
其实,人世间的好多东西都像手中的沙子,攥得越紧,跑得越快。
如果能给彼此一点空间,让双方都能更多的欣赏生活中的美好,或许会更有利于婚姻关系,也未可知。
3、作为女子,谈恋爱之前肯定要调查清楚对方的情况。
如果对方属于有夫之妇,那就尽量敬而远之,千万不要惹祸上身。
为了一时的快乐,却要忍受无尽的麻烦,甚至还要面临当众被人羞辱的惨剧,注定是不划算的。
而如果对方是军婚,那就更惨了,还有可能触犯破坏军婚罪,是要被判刑的。
当然如果真正遇到案例中的情况,作为受害人,女子应当场拨打110报警,或事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尽管在这场婚外情中,女子存在错误,但是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身体不受损害的权利,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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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雇人强奸同学,自己却被强奸:是运气使然,还是苍天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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