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私家车跑“滴滴”已是普遍现象,不少车主认为,绑定“滴滴”,在上下班的路上载个顺风客,补贴一下油钱,不耽误时间又能挣点小钱,一举两得。

但这种情况下

车辆行驶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需承担理赔吗?

近日

楚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

家用车被指营运保险公司拒赔

引发的保险纠纷

案情

送孩子上学途中发生事故

2020年5月,李某通过“滴滴平台”注册成为快车驾驶人。今年3月的一天,李某驾车送孩子上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撞车辆与自己所驾驶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通过现场勘查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维修费用为38479元。

保险公司查看现场并了解详情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了李某2000元,对于商业保险部分拒绝理赔。

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李某认为自己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损失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他所有的损失。于是,李某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损38479元。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在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已明确规定,若被保险车辆因私自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责,故该公司只对交强险进行赔付,并表示不愿意庭下调解。

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3438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驾驶的车辆虽然存在营业性运输,但当日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使用该车的目的是为了送孩子上学,并没有营业性运输行为的发生,故保险公司提出免责拒赔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坐滴滴车发生车祸如何理赔(云南楚雄私家车跑)(1)

对事故车辆损失的金额,法院以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及实际维修金额综合确认,判决由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34381元。

释法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应通知保险人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辆是否用于营业性运输,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拒赔。

从法院调取的车辆使用记录来看,该车存在家庭自用的性质,且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在内的人也认同李某并非在营运,故保险公司需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指出,家庭自用和营运是被保险车辆两种截然不同的使用性质,营运车辆保费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2倍。这主要是因为营运车辆以收取费用为目的,服务对象为不特定的人,运程里数更多,使用频率更高,发生事故的概率就更大,危险程度更高。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私家车从事“滴滴”运营,实质上已将车的“家用”性质悄然与“营运”性质挂钩,但许多车主又往往未能按照营运车辆的标准购买保险。如在营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私家车的车主和乘客都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相应的损失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私家车主若兼职开网约车,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类型,并交纳营运车辆相关的保险费,这样才能跑得更安心。

来源:云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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