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的概念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撒销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1)

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办理的基本程序

1.开证

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受理开证。开证行决定受理开证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

  1. 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2. 开证日期;
  3. 信用证编号;
  4. 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
  5. 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6. 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购销合同的供方);
  7. 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8. 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证行所在地);
  9. 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
  10. 信用证金额;
  11. 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
  12. 运输条款;
  13. 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
  14. 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
  15. 其他条款;
  16. 开证行保证文句。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议付行议付后,应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付款

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开证行对议付行寄交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交的凭证、单据等审核无误后,对即期付款信用证,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受益人;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向议付行或受益人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从申请人账户收取款项支付给议付行或受益人。

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对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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