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隐瞒已婚事实
和女子谈恋爱
得知真相后
女子认为被对方欺骗感情
并向法院起诉索要恋爱期间的转款
……
近日
平武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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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今年33岁的夏某是1名已婚人士,2020年5月,夏某结识了比自己大4岁的女子周某,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夏某一直隐瞒已婚的事实,并不断以各种理由向周某借款,总计82658元。今年初,周某发现了夏某已婚的事实,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宣告分手。
对于夏某的行为,周某认为其是故意欺骗感情,并有诈骗的嫌疑,多次夏某索要“恋爱”期间的转款,但夏某在返还3100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周某向警方报案,而警方在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夏某涉嫌诈骗,双方的转款应属于借贷纠纷。随后,周某便起诉至平武法院,请求判令夏某返还“恋爱”期间的全部转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的小额财产赠与或者日常消费系维持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正当支出,可以不予返还。但本案中涉案金额高达82658元,已超出正常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需要,应当进一步审查转款发生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周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与夏某以恋人关系相处,有欺骗感情的嫌疑,其行为有悖于传统公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于法于理均不应支持。
庭审中,周某还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可以认定夏某有向周某借款的意思表示,周某基于信任向夏某转款,且未让夏某出具借条,结合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夏某限期偿还全部借款,扣除已归还的3100元,夏某还应归还周某79558元。
法官说法
在恋爱关系中的转账汇款大致分为三类:情侣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一般赠与、大额转款。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多为一方向另一方转款购物或者订购外卖等小金额转款,这部分转款,法院一般不支持退还。一般赠与多是双方转账“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这部分转款,法院一般也不支持退还。而动辄几千上万的大额转款,结合生活常理以及婚俗习惯,应当被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予,即这种大额转款明显超出了共同生活的必要支出,有为了今后结婚做打算的意思,若婚姻不成,应当予以退还。(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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