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会不会是违法的啊?我有点担心”做不做,罗某刚开始还是有点犹豫的。
“罗老师,你就放心吧,能有什么问题?
我们都做了这么久了,从来没出过岔子。
再说了,手机每天都接到那么多的垃圾短信,谁知道是干什么的啊,都被手机系统给屏蔽了。”悠悠141319在微信上对罗某说道。
悠悠141319是专门从事“拉新”业务的团伙成员之一,所谓“拉新”呢,就是给淘宝啊,京东啊这些企业注册新用户,然后赚拉新奖励的。
罗某是一个电信公司的培训老师,手底下有很多学员都是电信的员工,他们可以直接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等资源。
两人一拍即合,由罗某建立,管理,维护微信群,在群里发布“拉新”规则、需求和价格,罗某的学员们将非法获取的用户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到群里,最后再通过悠悠141319等人通过发出来的信息注册新用户账号。
每成功拉一个“新用户”,罗某可以获利0.2-2元不等,学员们则可以获利1-13元不等。
学员们很多也只当是一个兼职,没有想太多,就照单收钱,由罗某分发,有时候是悠悠141319直接按照群里公布的规则分发提成。
在2019年12月到2021年7月的一年半期间,罗某又通过手机店,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拓展业务。
凭借这种手段,罗某非法获利共计13000元。
最后,由检察院对其提起了诉讼。
“手机号,验证码是刑法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吗?最高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对刑法所规定的个人信息,并不包含这两条。
而且手机号,我们都是说给别人用的,验证码,那是系统随机生成的。
再说了,有任何人因此而受到实际损失吗?
”辩护律师如此说道。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本身就包含有电话号码。
且验证码本也是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能力,也属于个人信息。
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到底侵犯的是什么呢?
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所以并不需要有具体的损失。
而罗某在犯此罪的同时,也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终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罗某犯本罪,情节严重,但考虑到坦白从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最终判决罗某8个月有期徒刑,罚金20000元人民币,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依法处理,违法所得1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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