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的作用?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的作用(制造厂家授权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的作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请问:(1)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2)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厂家授权,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吗?

(1)将制造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

(2)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签约前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