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考118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要点如下:

1. 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2. 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3. 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4. 自治地方:

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没有自治乡,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5. 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含法院、检察院和监察委。

6.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必须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本民族公民担任,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至少有一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本民族公民担任。

7. 自治权: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请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独创制度,该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依法自己处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相信在国家统一领导下,56个民族会朝着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而携手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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