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书法欣赏山东省前十名书法家(书法是法)(1)

名家书法欣赏山东省前十名书法家(书法是法)(2)

李浩书法作品

关于“书法”的定义,辞海的解释:“书法是毛笔字书写的方法”。随着书法规范体系的日臻完善,目前看来,关于书法定义的解释似乎有些勉强或不全面,至少应该解释为:“书法是毛笔字书写的规则和方法”。大家知道,方法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步骤、手段或措施,其形式是多样的。而规则是对某一行为的具体要求,是行为的依据和标准,可以是成文的规范,也可以是约定俗成的历史习惯,总之是业内人士要“必须遵守”的。由此可见,书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方法,而是毛笔字书写的规范与法则,即:书法是“法”。

长期以来人们对书法这一概念有个认识误区,把“书法”和“书写毛笔字”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即:书法=书写毛笔字,书写毛笔字=书法。其实不然,书法和写毛笔字这两个概念有本质的区别。书法是“法”,是关于如何规范把毛笔字写好的行为规则,而写毛笔字则是书写者在书法规则的约束下,通过驾驭笔墨纸张等能力和技巧,具体表现书写者思想和性情的书写行为。所以,把“书法”与“书写毛笔字”两个概念区别开来,有利于提升大家对书法其“法”的地位的认识,有利于书法爱好者对书法规则的敬畏,有利于书法艺术的健康发展。

名家书法欣赏山东省前十名书法家(书法是法)(3)

李浩书法作品

一、书法之“法”具有法的某些特征

首先书法之“法”具有法的规范性特征。规范性是法的首要特征,它旨在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和方向,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教育、评价、强制等作用。而书法之“法”对毛笔字书写和艺术创作也具有鲜明的规范性,在对人们用毛笔书写时的行为同样具有指引、教育、评价、强制等作用。其次书法之“法”作为毛笔字书写规范也具有法的普遍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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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书法作品

自古以来,人们用毛笔书写或进行书法艺术创作,都普遍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书法规范的约束,书法规范对毛笔字书写和艺术创作者的约束具有普遍性。三是书法之“法”作为规范具有法的强制性特征。书法之“法”是以规范毛笔书写和艺术创作行为的正当性,使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必须”遵守的强制性,并有书法老师来保证“强制”实施。历史上,不同的时期,都由政府出面对汉字进行规范,诸如秦始皇关于“书同文”的政策,就是对汉字的规范。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以及不同时代编制的字书、韵书,也都对汉字进行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曾几度规范汉字,颁布了一系列汉字规范文件,有的已经上升到法的层面,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由此证明,书法之“法”具有法的强制性特征。

虽然书法之“法”与法律在其地位、性质和作用上都不可相提并论,但是,书法之“法”对于毛笔字书写和艺术创作的规范、约束和示范作用却是无可争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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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山东齐河人。1959年生,1976年入伍,先后毕业于海军后勤学校、海军政治学校、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哲学学士、法学研究生。山东省煤田地质局原党委常委、副局长,山东省学校国防教育协会原副会长、山东省书法家协会会员、山东省书画学会会员。

自幼酷爱书法,多年坚持临池。其毛笔书法始以欧阳询正楷、王羲之行书为本,师承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原主席邵华泽。纵向探源书法衍化传承之命脉;横向研磨众家之专擅。兼收并蓄,厚积薄发,尤其擅长行草,其书法笔力遒劲,墨迹隽永洒脱,颇见砚田耕耘之功。多年从事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和省直部门的法制与宣传教育工作,多次发表理论文章及散文、书法等作品,其书法作品多次参展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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