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对提单有何权利)(1)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也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跟单信用证是指凭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大部分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开具信用证的银行是开证行,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的为开证申请人。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约定以货物的提单做担保也是经常的情况。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和你说一说在此情况下“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对提单有何权利?”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对提单主要有以下4种权利:

1、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双方约定以提单作为担保的,开证行对提单拥有民法典关于质权有关规定的权利;

---质权的有关权利,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

2、开证行依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跟单信用证的惯例持有提单,开证申请人未按照约定付款赎单,开证行可以主张对提单项下货物优先受偿;

----开证行主张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开证行依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跟单信用证的惯例,可以通过转让提单或者提单项下货物取得价款;

-----只是超出债权部分应该返还开证申请人。

4、合法持有提单的开证行以提单持有人身份主张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

----这是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权利。

《国杰律师说》认为,跟单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交易方式,已经存在多年,也在国际贸易领域运行多年,在全球不同的法律环境下都得到了认可与支持,属于全球经济贸易中的“普世规则”。但是对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尤其是本次讨论的开证行对提单享有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各个法域内的自行规定范围。因此,有关涉及到国际贸易惯例的担保制度,既要符合国际贸易的惯例,又要符合《民法典》确立的中国民事基本制度,对立法者和司法者来说,属于一个不小的挑战。考虑到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原有的担保制度的混乱情况,现在新的有关担保制度规定的适用性如何?我们只有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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