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制造销售的正品被自家经销商起诉侵权?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南都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公开宣判了欧宝公司诉施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三案,维持一审原判。

此次宣判是广东法院首次对平行进口侵权定性问题作出明确回应,通过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划定行为边界,进一步明晰涉平行进口案件的裁判思路,在侵权判定、法律适用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均具有探索和首创意义。

欧宝公司诉施富公司侵害商标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据介绍,德国OBO公司是OB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通过定立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欧宝公司(全称“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相关产品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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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同款产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供图

2018年4月,欧宝公司发现施富公司(全称“广东施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从新加坡进口OBO品牌防雷器产品至国内销售,遂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认为施富公司的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施富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南沙法院一审认为,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德国OBO公司制造、销售的正品;施富公司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权;施富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涉案产品是合法来源于商标权人的正品,施富公司未损毁、遮盖商标标识,未变更产品质量和包装,不侵害涉案商标权。同时,施富公司寻求低价产品降低经营成本、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可责性,行为过程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平行进口侵权定性第一案

直面社会关切,规范营商环境

长期以来,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对平行进口行为的认知,普遍存有模糊和争议,无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恰当衡量和准确预期。

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介绍,该案作为典型的平行进口知识产权纠纷案,是广东法院第一次以判决形式明确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该案判决准确划定侵权行为和正当使用行为边界,及时回应行业和社会公众司法期待,为利益攸关方提供明确稳定的行为预期,对于推动外贸行业繁荣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以该案所涉的南沙自贸区为代表,近年来,全省自贸区内跨境交易日趋活跃,对权利人及其授权经销商构建相对封闭的传统经营体系产生较大影响和冲击,平行进口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随之凸显,亟待规范。该案作为广东自贸区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第一案,为解决平行进口纠纷提供了重要契机。该案判决结合自贸区经济发展现状和产业发展需求,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进行判定,澄清平行进口侵权误区,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彰显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广东自贸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广东平行进口法律适用规则第一案

依法审慎裁判

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介绍,该案裁判透过平行进口现象探寻行为特点和本质,以判决形式首次明确了平行进口纠纷应回归知识产权立法宗旨和根本目的、紧扣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最终破解平行进口法律适用难题提供参考思路。同时,结合TRIPS协议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权利用尽”原则不宜直接作为平行进口侵权判定依据和裁判理由,进一步厘清平行进口纠纷中法律适用误区。

该案主审法官石静涵在宣判后向记者介绍了案件的裁判思路,她表示:“平行进口纠纷并非单纯的法律纠纷,在立法和政策层面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司法判断应当审慎。本案采取了回归立法宗旨和侵权构成要件的审理思路。本案产品来源正当、品质相同,平行进口商合理履行注意义务,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是,个案有其特殊性,平行进口纠纷不能以个案情况一概而论,简单、机械地将一类行为合法化。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在严格审查产品来源、品质和标识的基础上,考察平行进口对商标基本功能的影响和行为正当性,最终作出判断。”

采写:南都记者 封聪颖 通讯员徐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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