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民身份证指南

一、办理居民身份证

办理条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申请材料: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免费领取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携带有效《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派出所受理(采集相片和指纹)----由省公安厅制发。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40元/证。

证件有效期:16周岁以上的公民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16周岁至2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26周岁至45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46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理条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请材料:办理换领、补领身份证业务后,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各县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治安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发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证。

证件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

第一次办理居民身份证流程(办理居民身份证指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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