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3日,王某某(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因腰痛伴右下肢放射痛1年、左小腿麻木1个月入住x市x医院,入院诊断为腰椎管狭窄伴左下肢不全瘫。2018年9月3日,行手术,术后王某某出现右下肢肌力下降的情况,进行了相关治疗。

颈椎间盘突出脊髓损伤算几级伤残(腰椎管狭窄行手术治疗)(1)

病历记载,2018年10月16日,王某某依医嘱进行的治疗结束,2018年10月26日,x市x医院通知王某某出院,王某某拒绝出院签字,直至2019年5月22日出院。2019年11月14日,王某某至x医科大学总医院门诊就医,支出医疗费350元。

2020年5月9日,王某某至x市x1医院门诊就医,支出医疗费783.40元。王某某在x市x医院共产生医疗费92512.82元,其中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的费用为9283.06元,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的费用为71655.76元,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的费用为11574元。就其在x市x医院产生的费用,王某某进行了医保报销,报销金额为31303.43元。

二、医方观点

对于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不认可,鉴定结论是医院是次要责任,脊椎手术术后不全瘫是手术术后并发症,属于可预见而不可完全避免的,认为应该为20%的责任比例。

三、鉴定意见

2020年1月15日,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x市x医院对患者王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右下肢肌力下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为宜。患者王某某右下肢肌力Ⅳ级构成八级伤残。

颈椎间盘突出脊髓损伤算几级伤残(腰椎管狭窄行手术治疗)(2)

四、医疗过错分析

1、本案患者王某某2018年8月23日因腰痛伴右下肢放射痛1年、左小腿麻木1月入x市x医院,入院诊断为“腰椎管狭窄伴左下肢不全瘫”,入院查体“右下肢各关键肌肌力5级,左侧胫前肌、踇长伸肌肌力2级”,2018年9月3日行“后路腰2-3椎板开窗减压、腰3-5椎板减压、椎间盘切除、椎间植骨融合、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术后出现右下肢肌力下降,经相关治疗后,于2019年5月22日出院。目前右下肢肌力下降。

2、根据病历记载患者王某某术前“右下肢肌力5级”,术后第一天查体“右下肢胫前肌肌力2级,踇长伸肌肌力、趾长伸肌肌力1级,胫后肌3+级”,说明术后右下肢出现肌力明显下降客观事实存在。现有鉴定材料中虽无直接证据表明医方手术直接造成神经损伤,但亦不能排除手术过程中对神经根间接产生干扰作用,医方存在不足。医方针对患者王某某术后出现的右下肢肌力下降采用了激素冲击疗法,但激素使用剂量较小,存在不足。

3、现代医学理论认为,脊椎手术术后出现不全瘫为该手术术后并发症,属于可预见而不能完全避免的一种并发症。其发生的原因有血肿压迫、定位不良、椎弓根爆裂、间隙定位错误,神经受到干扰、早期感染、再灌注损伤、病变范围较大术后未减压的边缘产生新的相对性挤压等因素。故本案患者王某某于x市x医院行“后路腰2/3椎板开窗减压、腰3-5椎板减压、椎间盘切除、椎间植骨融合、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术后发生右下肢肌力下降,属于多因一果。

六、庭审意见

x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本案纠纷进行的相关鉴定,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根据鉴定结论,本院酌定x市x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颈椎间盘突出脊髓损伤算几级伤残(腰椎管狭窄行手术治疗)(3)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x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14742.83元、误工费13016.81元、护理费9011.63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0元、残疾赔偿金85252.0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鉴定费4950元,合计135613.3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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