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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弊是什么意思怎么读?流弊是怎么发生的

流弊是什么意思怎么读流弊是怎么发生的

原创: 安 平 田传臣 中国禁毒报 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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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自2015年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以来,四年来虽然市面上很少能看到可待因液体制剂的身影,但从全国情况看,其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依然存在。根据我们的调研和吸食、贩卖、制造可待因液体制剂的几个案例情况看,只有找到流弊的主要原因和渠道,才能彻底解决流弊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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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弊产生的基本路径

经过梳理,我们发现可待因液体制剂流弊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路径:

一是“定制化内外勾结国内版”——在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2017年侦破的部督“2016-251”毒品目标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邓某系河北廊坊某医药公司职员,其利用开票系统虚开可待因液体制剂出库单据,伙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收款室现金交款→仓库发货区自提货物”的方式完成可待因液体制剂的套购,并最终流入非法渠道。

二是“定制化城市版”——在广东省某市禁毒部门2018年侦破的一起贩卖可待因液体制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物色相关医院和医药公司,建立了一个实施违法犯罪的平台,先由相关医药公司从指定医药生产厂家依法依规购进可待因类口服溶液,再由相关的医药公司将其销售到指定医院,再从社会中物色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到指定医院按处方购买可待因溶液,最后通过高价回收的方式完成可待因液体制剂从药品转化为毒品的关键一步。

三是“定制化乡村版”——四川省某地区犯罪嫌疑人在偏远的乡镇,与一些小型农村医疗诊所相互勾结,从指定的医药公司购买大量可待因液体制剂,再低价收购后转手高价卖出。

四是“定制化内外勾结国际版”——犯罪嫌疑人先从哈萨克斯坦的某医药公司开具进购可待因液体制剂的进口文书,再利用该文书在境内办理管制药品的出口文书,然后从具备生产资质的管制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可待因液体制剂,待可待因液体制剂运到出口的保税区后,通过空车报关或者通过保税区内部人员偷装偷运的方式,将可待因液体制剂回流。

五是“定制化生产版”——犯罪嫌疑人利用食用香精等原材料,制造出与可待因液体制剂同种味道的“假可待因液体制剂”,再添加麻黄素等制毒原料,非法制造成可待因液体制剂进行贩卖获取暴利。

可以看出,最初的内外勾结国内版手法粗糙、犯罪活动痕迹明显;定制化乡村版和城市版是利用地域和平台的转换来隐蔽犯罪目的和逃避打击;内外勾结海外版说明我们监管的触角还没有触及到进出口报关领域。而“定制化生产版”则代表着可待因口服溶液流弊案件的未来发展趋势。可以预见,随着打击的高压,此类案件会越来越多,而且也不单单是可待因口服溶液,品种可能是各类易成瘾处方药,这也是毒品违法犯罪的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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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弊产生的基本原因

一是由于药监部门建立的药品追溯体系只涵盖了药品生产和经营环节,而卫生部门主管的各级医疗机构使用的是药品购销管理系统,两套系统各自孤立、信息不通。这是可待因液体制剂管理上最大的安全隐患,也是被犯罪人员利用最多的管理缺陷。目前可待因液体制剂销售、运输、管理上的有关规定明显存在着漏洞和缺失,现状是双方只要相互确认资质,点对点打款,点对点入库就可以完成购销。

二是个别药企销售人员为使企业利益、个人效益最大化,默认管理制度上的缺失。在调研的几起案件中,销售人员都有不负责任的行为,只要不违法,注重企业和个人销售效益是这些人的普遍共识。一位销售人员曾透露,如果某地以前从未销售过可待因口服液体制剂,而在近期突然大批量进货且地处偏远,这有一半的概率可能是犯罪人员新开辟的犯罪通道。

三是药监、卫生、公安管理部门没有真正形成大数据信息共享、共同监管的工作模式。事前监管缺失,事中查缉滞后,事后追责缺失造成了流弊案件的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流弊案件已经发生了,管理部门还因“法无禁止皆可为”,仍然允许生产企业继续给违法犯罪人员发货的尴尬局面。公安禁毒部门在办理可待因溶液制剂案件时,也会因为刑事、行政案件管辖等问题,加之对药监、卫生部门业务不熟悉等原因,在打击领域上没有追溯到最初流弊的医药公司层面,没有一起彻底将整个流弊通道清除干净。

四是广大医药卫生从业人员对可待因液体制剂流弊的危害认知不够,很多从业人员对可待因液体制剂的认知程度仍然停留在“药品属性”上,面对其流弊到非法渠道后的“毒品属性”认知不足,这也充分表明宣传深度和宣传覆盖面上还有待提高。

此外,通过对贩卖可待因液体制剂类别违法犯罪嫌疑人量刑宣判结果的调研,由于用可待因液体制剂换算成为毒品的当量不高,这就造成了贩卖可待因液体制剂类别违法犯罪嫌疑人实体刑期都很短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此类案件总有人员以身试法、前赴后继去违法犯罪的法律层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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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流弊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建立起禁毒委框架内的药监、卫生、公安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禁毒办的领导作用,针对流弊案件实际现状重新设定监管要件,打破部门间的行政信息壁垒,完成可待因口服液体制剂在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上的闭环式可追溯系统建设。三部门依托新的可追溯机制,开展可待因液体制剂销售使用的信息共享、销售使用异常情况的预警、预警信息查处和案件联合执法,并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在问题较严重地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从国家层面建立包括可待因液体制剂在内的管制药品和易成瘾药品的监管中心机制。建立应急管控指导工作机制,建立流入非法渠道的处方药或其他易成瘾药品、毒品替代品的大数据评估系统,开展对在一定范围内流入非法渠道的处方药或其他易成瘾药品、毒品替代品的前期调研预警研判、中期调研制定对策、后期启动列管程序等工作,形成能够快速反应,灵活高效的工作模式。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针对能接触到可待因液体制剂的相关人员开展不缺一人的岗位培训。这类人员是第一时间能够发现可待因液体制剂流弊的当事人之一,也是公安禁毒部门获得情报来源的重要阵地,如果宣传培训到位,举报奖励配套跟进到位,将发挥无可替代的巨大作用。

此外,积极协调检察院、法院,用足用全现有法律法规,争取提高可待因液体制剂的毒品换算比例,进而提高刑罚尺度,从法律层面上加重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惩处力度。开展责任倒查,既要追究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又要对监管部门和地区予以诫勉。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全面掌握供需平衡,严格控制可待因液体制剂的品种和产量,按照生产企业年度实际销售情况及流弊发生情况综合确定下一年度的生产规模,强化对经销商的资质认定和审计,一经发现流弊问题,立即取消经营资质。

总之,全国要建立一整套完整、闭环式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管模式,真正让可待因液体制剂的产、销、用各个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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