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如何做好市场主体核实工作?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做好市场主体核实工作(如何优化市场准营程序)

如何做好市场主体核实工作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9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lqi256@163.com

(三)传真:63586556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2年5月24日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对浦东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推进有关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浦东新区法规,对于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界定了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要求。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明确了对纳入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行业,改变当事人对涉及某行业的行政许可条件逐项承诺的做法,一次性告知从事该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审批条件,并由市场主体自愿作出承诺。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的,即可取得“准营”的行政许可,实现“证照衔接”。

二是明确了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职责分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深化改革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浦东新区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改革工作;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具体有关行业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推进以及相应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手续的具体办理工作。

三是提出了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有效推进和运行的各项机制。明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改革部署,按照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要求,确定改革行业及相应的事项;创新准入和准营的衔接机制,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主动向其推送办理行业许可的线上链接和线下渠道;创新告知承诺方式,要求政府部门对行业许可涉及的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要素和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和一次性告知,告知内容应当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四是强化了相关支撑保障机制。建立与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信用约束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对加强信息化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以及各方面积极支持配合改革等提出了要求。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如何进一步优化行业准营程序,推进证照衔接?

2、如何进一步加强与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相适应的信用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

3、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环节承诺即入改革的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是指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由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的改革举措。

第三条(改革的基本要求)

浦东新区实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应当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注重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系统集成,统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深化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浦东新区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工作。

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具体有关行业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推进以及相应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手续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五条(改革事项的推进机制)

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改革部署,按照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要求,确定实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行业及相应的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准营和准入的衔接机制创新)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通过企业专属网页等途径向其推送通过承诺即入方式办理行业许可的线上链接和线下渠道。

市场主体可以自愿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等在线办理市场准营承诺即入的各项手续,也可以线下办理市场准营事项。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期间,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充分发挥“一网通办”平台作用,实现不见面办理、无接触服务。

第七条(行业许可条件的标准化集成创新)

对纳入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行业,浦东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要素,对行业经营涉及的法定许可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并对市场主体所需提交的材料精简整合,编制许可条件清单和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的告知)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条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提交材料的清单、方式、期限等。

告知承诺书的告知内容应当全面、准确、易懂,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含有兜底条款,不得在告知承诺书外另附行政审批条件。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承诺)

市场主体自愿按照承诺即入方式办理市场准营手续的,应当书面承诺其已经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全流程指导和服务机制)

浦东新区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全流程指导和服务机制,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为市场主体理解和履行承诺内容提供专业化、智能化的导航指引和咨询服务。

浦东新区行业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行政许可部门编制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对因市场主体承诺可以减省的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对可以在市场主体获得行政许可后一定期限内补交的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

市场主体因突发事件影响超出提交材料期限的,按规定予以期限中止、顺延。

第十一条(承诺即入机制)

市场主体向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提交市场准营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后,即可取得行政许可;符合许可经营项目的条件和标准的,即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机制)

浦东新区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签署市场准营告知承诺书的市场主体及其承诺的内容。

鼓励市场主体自行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三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市场主体告知承诺书的内容,构成行政机关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市场主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行政许可证书。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后二个月内,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和风险状况,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内容进行检查。发现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承诺内容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信用约束机制)

浦东新区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等工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浦东新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结合市场主体及其主要投资人等信用信息及行业管理实际,确定适用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市场主体范围。

市场主体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不得适用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方式。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有关承诺事项的市场主体,给予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市场主体违反承诺从事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构成不符合相关经营活动法定条件和要求行为的,适用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信息化保障机制)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信息化保障,开发有关功能模块和数据接口,推动与浦东新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申办系统对接。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完善相关业务系统,建立数据交换机制,确保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全程线上办理。

浦东新区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平台日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的支持)

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浦东新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支持,加大赋权力度,加强对浦东新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指导、协调,帮助解决改革中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任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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