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提出诉求是希望ofo也好,舆论也好,关注这个问题,如果早点换掉,事故就不会发生了。我们是为了所有的小孩的父母提出的诉求。”
9月8日上午,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在上海静安法院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ofo小黄车方面表示不接受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并表示,原告提出的“要求ofo收回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智能锁具”,这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并且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张黔林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收回机械锁具单车的诉求属不属于法院受理,需要由法院判断。
张黔林表示,双方观点的进一步阐述还要等到开庭,目前具体开庭时间还未确定。
据澎湃新闻今年3月,上海11岁男孩高童(化名)在使用ofo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身亡。事发当天,男童与其他三名儿童每人按开一辆ofo机械锁共享单车,然后一起骑车上路,进而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死者父母将ofo小黄车公司连同肇事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866万余元。
这起案件因为11岁儿童骑共享单车出事故,共享单车是否要因为锁具问题担责,以及原告的天价索赔金额,而广受外界关注。
ofo小黄车上标注有未满12岁严禁骑行的警示标语。视觉中国 图
【12岁以下儿童骑共享单车】ofo:尽到提醒义务
“涉案自行车经司法鉴定处于正常状态,不存在任何过错。”ofo方面称,公司在注册、使用、宣传、推广等过程中,都有尽到“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提醒义务,并且质疑受害人高童以“非正常的程序”对ofo小黄车进行开锁并骑行。
对于ofo方面的回应,张黔林指出,ofo关于“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提醒,最开始只是在公众微信号里有,需要进入公众号才能看到,这不能够作为推卸的理由,“当时车身还没有做警示,退一万步就算是做了提醒,我们在网上查到的,骑车出事的小孩,最小的只有6岁,字都不认识。这样具有危险性的东西放在大街上,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这个锁就是很重要的。”
【非正常开锁】原告称“一按就开,说明锁有缺陷”
至于受害人是否以“非正常的程序”开锁,张黔林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父亲和同行者的笔录,受害人骑行ofo小黄车系自行打开了机械锁,没有进行手机扫码,也没有获取到相关密码。“ofo方面认为的正常程序就是扫码,然后开锁,其他的方式都是非正常开锁。受害人没有去解锁,也没有别人给他开锁,一按就开,说明锁有缺陷。”
对此,ofo方面认为,上述证据在内容上没有明确提到受害人高童的开锁过程。
【索赔金额降低】代理律师称家长也应承担一定监护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原告方的诉求之一,“判令ofo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739718.4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在此次庭前证据交换中,修改为了“判令ofo小黄车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
关于死亡赔偿金有所降低,张黔林表示,“我们也考虑到,家长没有发现孩子离开弄堂,所以也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我们强调监护人肯定是要尽责,但是在具体案情有所区分的, 在这个案件,事发前受害者在弄堂里,小车都进不去。如果没有他们的车,小孩就算是离开了弄堂,危险最多就是横穿马路。”
【全国更换锁具诉求】律师称“即便不属于审理范围,也有积极意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此前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ofo是否侵权,关键看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ofo车辆刹车系统或者转向系统存在故障导致骑行人死亡,因果关系是成立的,但锁具问题并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这个案件中,因果关系较为薄弱,预计法院全额支持家属诉请的可能性不大。
王智斌认为,家属要求ofo在全国范围内更换锁具,这并不属于侵权案件中法院的审理范围。即便如此,家属提出这样一个诉求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的确应当更加全面地关注其产品质量,也应该全面考虑公共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
在王智斌看来,共享单车整个行业还面临普遍的潜在法律风险,比如,从概率论上讲,将来的某个时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刹车或者转向故障导致骑行人或者第三人伤亡的情况,如何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尽量避免该类事件发生,是所有共享单车企业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