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怎么抵税(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1)

学习目录:

1、坏账准备的概念

2、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3、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4、税收处理

5、审计的认定方法

1、坏账准备的概念

坏账准备是一种会计估计,是基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对企业的应收款项,预计将来有一部分金额无法收回的一种估计,并非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区别:坏账损失是指已经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比如说债务人死亡或者债务人破产,那么这部分款项确实无法收回了,所以就确认为“坏账损失”。

2、计提方法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有四种: “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

(一)余额百分比法

这是按照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坏账百分比由企业根据以往的资料或经验自行确定。在余额百分比法下,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根据本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和相应的坏账率估计出期末坏账准备账户应有的余额,它与调整前坏账准备账户已有的余额的差额,就是当期应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

1.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

2.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二)账龄分析法

这是根据应收账款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通常而言,应收账款的账龄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为此,将企业的应收账款按账龄长短进行分组,分别确定不同的计提百分比估算坏账损失,使坏账损失的计算结果更符合客观情况。

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

1. 首次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期末各账龄组应收账款余额×各账龄组坏账准备计提百分比)

2. 以后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 (或-)坏账准备账户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三)销货百分比法

这是根据企业销售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百分比按本企业以往实际发生的坏账与销售总额的关系结合生产经营与销售政策变动情况测定。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也可以按赊销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

采用销货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本期销售总额(或赊销额)×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可以看出,采用销货百分比法,在决定各年度应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时,并不需要考虑坏账准备账户上已有的余额。从利润表的观点看,由于这种方法主要是根据当期利润表上的销货收入数字来估计当期的坏账损失,因此坏账费用与销货收入能较好地配合,比较符合配比概念。但是由于计提坏账时没有考虑到坏账准备账户以往原有的余额,如果以往年度出现坏账损失估计错误的情况就不能自动更正,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账款净额也就不一定能正确的反映其变现价值。因此,采用销货百分比法还应该定期地评估坏账准备是否适当,及时做出调整,以便能更加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四)个别认定法

这是针对每项应收款项的实际情况分别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

3、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坏账准备是做为应收款项的备抵科目,采用备抵法核算。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做了如下规定: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坏账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具体对哪些应收款项科目计提坏账,需要依据企业的会计政策。

4、税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未经核准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坏账准备是一种会计估计,并非实际发生的损失,所以无论是企业当期计提或者转回的坏账准备均不允许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将计入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的坏账准备金额予以调增。

确实发生坏账损失时可以依据下列规定办理所得税前扣除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5、审计的认定方法

1、判断企业选择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及比例的合理性

主要依据同行业对比及行业惯例,结合当前市场经济情况及企业对业务往来款项的控制机制完善程度,还有企业对选择目标客户的诚信度的要求,来判断企业选择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及比例的合理性

2、测算企业计提金额的准确性以及核算的正确性

在应收款项金额确定的基础上,依据确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及比例,对企业的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进行重新测算;抽取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凭证检查核算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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