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发出如下搜查令:特派搜查人员4人对杨某某、李某某进行搜查。”

6月10日,在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会见室,随着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宣读以上搜查令内容,不同面值的人民币及银行卡等物件陆续摆放在会见室桌上。

经搜查,执行法官当场依法扣押被执行人现金人民币2 075.20元及车辆一台。

落实搜查措施(用好搜查令)(1)

案情简介

杨某某、李某某系王某某等人申请执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该案系峨眉山市龙池镇“5.18”火灾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之一。在判决书生效后,杨某某、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杨某仍然以其无支付能力为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杨某某、李某某进行搜查。

“强硬”促执行

通过此次强制搜查,让被执行人更清醒地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将用足、用好“搜查令”等各项执行措施,持续加大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力度,以争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为契机,用“真金白银”兑现司法为民的承诺。

编审:周建新 责编:杨雪娇

来源: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四川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