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很多正在离婚并打算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当事人都有个认识上的误区,即:谁的收入多,谁在争夺子女抚养权上就有优势。其实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在离婚诉讼中能否得到子女抚养权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而收入多少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而已,且只有在对方收入较少时才有些作用。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本律师以今天刚结束的一起离婚案件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女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且对子女抚养问题无法与男方达成一致而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刚年满三岁的孩子暂时由女方抚养。庭审中双方均主张子女抚养权归自己。经过举证质证,在双方其它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各自表面上的优势集中在以下两点:1、孩子从出生至分居期间一直由女方在抚养;2、男方的经济能力较强,其月收入为3万元,而女方的月收入是6千元。在这点上双方相差较多。男方的律师也在庭审过程中始终抓住收入这点做文章,认为离婚后如果孩子由男方抚养的话,可以给予孩子更好的物质条件。
虽然在经济能力方面对方当事人的收入比较高,但本离婚律师认为女方月收入为6千元、也具有抚养孩子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对方的收入再高也不是什么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优势。这是因为:当事人收入的多少仅是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参考性因素,而绝非决定性因素。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男女双方离婚并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的原则。而所谓未成年子女利益绝非仅指哪一方能给孩子提供更多的物质条件。法官在调查双方的经济能力时仅以确定抚养者能否提供足够抚养子女的基本经济能力为限,至于在此基础上谁的经济能力更强对争夺子女抚养权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根据目前北京地区的生活水平,在没有其它诸如偿还贷款等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女方月收入6千元是可以被法官认为具备了抚养子女的基本经济能力的。所以,男方的收入再高也不能算作是抚养孩子的优势了,而只应该成为法官确定其将来要支付多少子女抚养费的参考。
既然如此,该案中真正的对争夺子女抚养权有决定性作用的优势仅剩下一项,即从孩子出生至分居期间一直是由女方在抚养。这一点也是本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向法官强调的。分析至此,相信大家也猜到了该案的判决结果:法官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女方。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离婚案中不要一上来就被对方所谓的优势吓倒。对方律师基于对法条的片面理解一直在主张一项貌似关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实际上却并不成立的理由做文章。而本律师却实实在在地抓住了实质性问题,为我的当事人胡女士最终赢得了这场离婚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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