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往欧洲一带一路(去往欧洲一带一路)(1)

2017年6月24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简称“《报告》”)正式发布。

《报告》旨在介绍“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含投资法律环境报告。报告内容涉及投资、贸易、劳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领域。

去往欧洲一带一路(去往欧洲一带一路)(2)

《报告》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撰稿,真实反映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际法律环境状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可以为社会各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官方与民间交流提供科学准确的法律环境参考。

接下来,我们将陆续为大家奉上“一带一路”沿线4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概述。

第一站:孟加拉国

孟加拉国法律环境概述

孟加拉国(以下简称"孟加拉”)的法律体系基本以英国普通法为原则,其司法系统主要遵循对抗模式,而立法则由州议会以中央所制定的法律为基础进行草拟、颁行。孟加拉具有成文宪法,该成文宪法是孟加拉的最高法律,并规定了孟加拉行政、立法及司法制度。在一个单一的议会制度下,孟加拉政府由总理领导的内阁组成,该内阁作为整体对议会负责。孟加拉国的议会由350 名成员组成,该议会成员至少每5 年由全国通过选举产生。在孟加拉,一项法律草案,首先需要由内阁批准,然后经议会的大多数成员通过方可颁布。

孟加拉与中国合作的进展

2013 年“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孟加拉反应迅速并表示热烈欢迎。孟加拉政府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是将孟加拉打造成“一带一路”沿路商业和地域联系中心的契机,这促使孟加拉国政府制定一系列短期及长期计划,以在国内推动“一带一路”这一概念。

在“一带一路”交汇处的孟加拉湾拟打造并扩建的“孟加拉—中国—印度—缅甸经济走廊”(BCIM-EC)预期会进一步推动孟加拉贸易、交通和工业增长。此外,孟加拉政府也正在筹备深海港口的开发,以多维度地推进海上丝绸之路的商贸建设。不仅如此,针对中国发起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孟加拉国也是签署加入备忘录的首批21 个亚洲创始国之一。

除了增加孟加拉与中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及商业外,孟加拉政府也致力于与中国开展一系列的基础设施合作项目,以充分利用中国当前创设的一系列的融资贷款的便利条件,可见两国的经贸合作日益频繁。1996 年,孟加拉国与中国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BIT),双方致力于为两国的投资者提供公平待遇,以充分保护其投资安全。孟加拉国与中国还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争议解决

在商业关系正式建立之前,尽管当事人都怀着对良好结果的乐观预期,但残酷的现实却是商业关系可能最终以双方分歧而宣告结束,因此,纠纷解决机制在商业关系中起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成本、时间及程序结果控制等方面。

争议解决机制大致可以分为两部分。

1. 诉讼

在孟加拉,依照《民事诉讼法》(1908)而开展的诉讼程序到目前为止仍是解决商业争端的基本方式。根据对争端各方的诉求,因商业交易而产生的各类诉讼可分为三个类别:

① 根据1877 年《特殊救济法》第 12 条之规定,在合同违约的情形下,如经济赔偿不能弥补实际损失或损失难以量化,为了确保正义得以施展,法庭可以允许强制履行合同。

② 根据1877 年《特殊救济法》第 42 条之规定,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权利确认之诉以恢复个人的法律人格,或其对任何财产的任何权利。

③ 根据2003 年《借贷法庭法案》,区法院内设立了专门法庭用以处理民间借贷纠纷。该法案的管辖对象同时包括依1993 年《金融机构法》设立的各类机构实现债权的诉讼,包括金融机构、银行、投资公司、房地产金融公司、租赁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2.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是孟加拉国绵延数世纪之久的古老传统,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种机制又称做“Shalish”或者“Mimangsha”,在这种机制之下村庄长者或当地权威人士有权作出裁决或平息村民之间的纠纷。此种解讼方式一直作为准司法体系而存在,并且多年来持续发展;在上述地区,这种方式仍然是一类十分重要的解决争端机制。

然而在现代的孟加拉,正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过去10 年内解决了大量商业纠纷,这些纠纷是因外贸和外资而起。相比传统诉讼制度,因具有快速解决争端、更具可预测性等优点,公司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更加青睐。谈判、调解和仲裁成为孟加拉普遍存在的几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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