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释(哪些情况导致闲置土地的)(1)

闲置土地这类资产的盘活工作其实早在今年年初就已经开始了,今年的年初,自然资源部就出台过相关的文件,要求各地统计批而未供和批而未建,以及闲置土地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对于这些闲置土地进行处置之后,各省份开始了不同程度的不同方式的大范围的整治。广东省采用的一般是闲置土地处置和资产配置土地整治的一些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律师也接到了很多地方都出现了这样的一些纠纷,很多企业主认为土地虽然没有按照最初合同约定或者说最初立项文件进行建设,但是很多是地方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的。比如企业拿到土地之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甚至具体的建设条件等等发生了多次变化,导致企业没有办法进行建设。这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

另外,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相关的部门并没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或者按照当时法律规定的条件提供土地。比如说提供的土地是毛地,非净地,没有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者“七通一平”的法定条件,因而导致了该土地不能建设。

第三,因为政策导致原来的一些建设条件、规划条件不能再进行实施。

第四,还有一些是因为地上有一些纠纷项目。比如原来的补偿没有到位,原来的一些诉讼纠纷没有解决等等,项目无法顺利地开展工作。

第五,也有的是因为一些文物等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建设。这类案件我们接触得也比较多,比如说我们现在在办的案子就有很多这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签订之后突然有一块土地上面发现了一些文物,结果导致整个项目被停止,这类情况也有。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这类的土地闲置的处置,必须依法进行补偿。

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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