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店主卖自制香肠遭10倍赔偿(买手工香肠10倍索赔)(1)

胡志红在门店卖手工香肠。记者耿珊珊 摄

灌香肠、做腊味,是很多地方过年的传统民俗。近日,一场由手工香肠引发的索赔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2021年12月,武汉市古田三路易农街,赵鹏来到胡志红生产销售手工香肠的门店,先后两次购买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两天后,赵鹏称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赔偿两万元,遭到胡志红的拒绝。赵鹏到法院起诉胡志红,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前段时间,武汉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赵鹏的诉讼请求。(→此前报道)

老实说,赵鹏的小算盘打得很精。《食品安全法》有明文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他买的手工香肠连个生产许可证号都没有,那还不属于“三无”产品?举着明晃晃的法条,打着维权的旗号,不仅自己掏的数千元货款能如数退还,还能净赚10倍货款,简直是一本万利的“好生意”。

事实却是,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不能就简单地扣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帽子。

对于预包装食品,的确需要适用标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也明确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术语定义和推荐标示形式。问题是,手工香肠并不在预包装食品的范围内,故而也没有必要严格标注生产日期。

至于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缺失的问题,恐怕也要让某些故意“挑刺”的消费者失望了。根据市场监管规定,现场制售的香肠,并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故涉案产品没有生产代号和许可编号,也很正常。

手工香肠等食品之所以被“网开一面”,是因为相比起预包装类的食品,这种现制现售的食品更加透明,制售过程都在公众视线之下,方便外界监督,不容易发生预包装类食品生产和保存时期过久,出现食品变质,影响消费者健康的情况。

再者,作为一种地方性的冬季节令性食品,对于手工香肠也有必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随着春节的临近,灌香肠、买香肠成为很多家庭的选择,对于这种带有地方特色、大众喜爱的食品,监管既要考虑到食品安全健康,也应尊重大众饮食习惯,避免层层加码、一管就死,让传统美味遥不可及。

当然,现场制售的食品,包括传统特色食品,并不是市场监督的死角。虽然少了一些标注的形式要求,但商家也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一旦出了问题,同样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从报道情况看,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门店有销售香肠的资质,“相关部门对生产的香肠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可以判断,商家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这也是法院给予支持的原因所在。

食品安全大于天。如果商家存在过错,食品不够安全,消费者索要“十倍赔偿”在情理之中。但是,打着维权旗号,苛责小店家,妄图从诚信商家捞取好处,法律也不会答应。近年来不乏类似索赔案例,让众多店家揪心,也令公众不满。买手工香肠“10倍索赔”反遭败诉,对当事人是深刻的一课,也释放了保护诚信经营的鲜明讯号。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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