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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各大企业都在创设自家IP,一个好的IP形象可以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在短时间内给企业带领巨大的经济利益。一方面企业要正视自家IP,不要剽窃他人创作成果,另一方面企业也要懂得保护好自己的IP,不让自家IP成为别人的嫁衣。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原创IP:天天、倪倪)
一
什么是IP?
当当当!注意哦,这里的IP不是指IP地址,而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直译为“知识产权”,在中文互联网上,“IP”可以理解为所有成名文创(文学、影视、动漫、游戏等)作品的统称。也就是说此时的IP更多的只是代表智力创造的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这些著作的版权。
进一步引申来说,能够仅凭自身的吸引力,挣脱单一平台的束缚,在多个平台上获得流量,进行分发的内容,就是一个IP,它是能带来效应的“梗“或者“现象”,这个“梗”可以在各种平台发挥效应,因此IP也可以说是一款能够带来商业效应的产品。
二
如何做好IP保护?
1、及时将IP注册为商标
企业在设计IP形象时,都会结合自身的需求、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等综合考虑,最终完成一个与众不同的设计,对企业而言,无疑是希望IP形象是独一无二的。同时,IP形象设计完成之后,一般会作为企业的商标标识投入到商业运营中,出现在不同的场合,最终转化为价值并输出,为商业运营所服务。这就要求企业对IP形象要有法律上的商标权,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商标权。
2、申请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是保护动漫卡通形象、各类设计的主要途径,通过登记明确作品登记时间和著作权人。如果后期因为作品被侵权进入诉讼阶段时,该登记可以帮助著作权人形成初步证据。
知识产权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另一类是著作权(版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电影、歌曲、美术、摄影等。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如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等。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中。
三
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方面,“盗版”者需要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给权利人,另一方面盗版行为严重者需承担刑事责任,企业也应当注重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此前南京警方抓获制售假冒“冰墩墩”犯罪团伙,涉案价值120万元,因为“冰墩墩”形象是冬奥会特许商品,拥有商标权,没有得到授权属于“盗版”,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南京警方以“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侵犯著作权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知识产权类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1、刑法对商标权的保护
侵犯商标权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第215条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对于侵犯商标而构成犯罪的,一方面所侵犯的必须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另一方面,作为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民商法范畴上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范围是不同的。刑法上作为犯罪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商标法》中商标侵权行为不仅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也包括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不仅包括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还包括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同一行为人既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如果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
同一行为人既实施本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上述两高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贿赂、欺诈、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法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明知上述行为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219条规定了四种本罪的行为类型。
写在最后
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为“知识产权与青年:锐意创新,建设未来”,旨在庆祝由青年主导的创新和创造力。无论是IP创作者、从业者还是消费者,青年都是潮流行业最核心的人群。随着潮流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行业侵权案例也逐渐增加,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应当是全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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