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75期《法官说法》节目邀请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彭亮法官就一则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解读,案例君将相关案例及解析内容转载如下,供读者参考借鉴。

法官简介

彭亮,国际法、普通法双硕士,现任前海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副局长、四级高级法官。从事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多年,近年多次获得个人三等功、个人二等功、审判团队集体三等功、改革创新先进个人、全市审判业务专家等荣誉。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周某经M公司销售代理人指引通过微信购买了一份M公司的“万国游踪”境外旅行保障计划,保险项目包括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医药补偿(含住院及门诊医药费用)、医疗运送和往返、旅行变更等。

保险期限内,周某在美国西雅图旅行期间患急性胆囊炎,进行了胆囊摘除手术。手术前,周某的妻子刘某曾致电M公司——

周某的妻子

周某在美国西雅图旅行期间患急性胆囊炎,准备做胆囊摘除手术,我们想申请保险金索赔。

周太太不好意思,周先生本次索赔的疾病“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于保单生效前已经存在,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的情况,我们拒绝赔付。

M公司员工

周某的妻子

怎么能这样?!他买你们保险前根本没有得这个病。

……

双方因索赔发生纠纷诉至前海法院,周某要求法院判令被告M公司赔付其医药补偿保险金、“旅游变更”保险金及利息10万余元。

二、法官说法

主持人

案件中的原告,在出国时患上了急性胆囊炎,这个属不属于这份保险理赔的范围呢?

首先要弄清楚这份保单里面约定的条款,尤其是免责的条款。根据保单里面的格式条款,如果这个病在购买保险前,就已经存在了,那保险公司就可以免责。保险公司就是根据这一条拒绝理赔。

法官

主持人

周某清楚这个免责条款吗?

经法院查明,因保险公司未举证以下几点,故法院认定周某在购买该出国意外保险时,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并不知晓。

法官

1 未举证证明其在周某购买本案保险时,向周某出示了保险合同;

2 未举证证明保险公司提示过周某阅读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

3 未举证证明曾告知或提示周某可扫描保险单上的二维码阅读保险合同并同意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主持人

在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是不是一定要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告知?

是的。本案判决作出时《民法典》还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保险公司出示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在向周某出售保险产品时,应对其拟定的各类格式条款,依法对周某进行提示和特别说明。尤其是针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更应该取得周某的明示同意。

法官

主持人

那是否意味着保险单中的免责内容对周某没有约束力?

是的,保险公司提交的以上免责条款,无证据证明已经告知周某或经周某同意,从而对周某产生拘束力。故保险公司的保险免责条款,不应成为原告保险合同的内容,对周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

主持人

既然没有约束力,那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原本应该是这样,可周某未能提供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法院在开庭后,另行指定期限让他补交证据,但因医疗费用的证据系在美国形成,周某当时没有保留,所以无法提交,最终该案件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免责事由虽然存在,但免责条款对周某不产生效力,但周某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无法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三、购买出国意外险应注意的事项

1.看清楚

购买出国意外险应看清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2.弄明白

投保人投保前,不仅要了解保险的险种、保费、赔付金额,还要有查阅保险条款的意识,尤其是免责条款在购买前应仔细阅读,做到内心有数、清楚明白,谨慎在微信上找熟人、朋友购买不加事前了解的保险服务,切忌完全信任其宣传、不加审慎研究。

3.保存好

如果在国外出险,要记得及时收集并保留意外事故证明和费用凭证,看病或住院治疗的要保留好门诊或住院病历和缴费凭证、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用于理赔。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第7点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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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转载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程诗翰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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