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宏、马云、马化腾……这些互联网大佬们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在网上被一个名为“shenfenzheng”的推特用户窃取并曝光一起倒霉的,还有国内众多大佬,包括政府、银行界、科技界和工商界等多位名人,某省一位省长的个人信息也被泄露(综合5月24日媒体报道),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马云马化腾有分红收入吗?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马云马化腾有分红收入吗
李彦宏、马云、马化腾……这些互联网大佬们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在网上被一个名为“shenfenzheng”的推特用户窃取并曝光!一起倒霉的,还有国内众多大佬,包括政府、银行界、科技界和工商界等多位名人,某省一位省长的个人信息也被泄露(综合5月24日媒体报道)。
当你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能准确说出你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甚至是办理过哪些金融产品时,你的第一感觉是什么?其实,无论你是普通人还是有钱人,第一感觉都是共同的,那就是害怕。因为当你的个人信息可以被别人轻易获得时,只能说明社会的信息保密系统已经失灵,无论你是谁,也无论你是大人还是孩子,都会无一例外地成为他人猎取的目标。
从婴儿降生登记到入学办理,再从参加工作到全面步入社会,其整个过程处处都要使用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可以说,这是一条贯穿个人生老病死的信息链。但在目前的环境中,每个人都处于大尺度的裸露之中。婴儿一降生,马上就会有不少陌生人打来推销相关用品的电话;一个人因病离世,悲痛的家人很快就会接到陌生人打来推销火化服务的电话;到银行办理过理财服务,不久就会有多家机构打来电话,推销他们的理财产品……这令人感到,各个行业都有着获取他人信息的“超人”存在,其获取速度之快以及精准程度之高,足以让人惊叹。
在当今的商业时代,个人信息意味着巨大的商业开发价值;而同时,当下也是前所未有的大数据时代,每个人的每一次消费,都会留下抹不去的信息痕迹,而这些也就成为信息时代的双刃剑。一方面消费者可以方便地享有送上门来的服务,但另一方面,也使消费者成为网络平台的“裸体大卫”,毫无隐私可言。
个人信息的泄露与贩卖,已成了社会公害,而每一次媒体曝光此类案件,相关部门总会提醒个人要多加防范。但现实生活中,必须使用实名制的地方越来越多,而且对信息填报详细程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样的情况下,提醒个人多加防范的作用极为有限,因为信息一旦出手,就不再是个人所能控制的事。也就是说,个人防范的作用只会越来越小,因为人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也不可能单纯地为了防止信息泄露就拒绝这个信息时代。而李彦宏、马云、马化腾这些互联网“骨灰级”行家里手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在网上被曝光,恰恰说明了个人防范力不从心这个事实。
防范个人信息泄露,这个责任万不可都推给个人,因为个人的力量再大,使用再谨慎,也敌不过职业化的贩卖组织。当下信息泄露与贩卖事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原因就在于相关部门不恰当地将所谓的“个人防范”当成了解决问题的主要路径。现实说明,“个人防范”只是杯水车薪,社会化防范才是必由之路。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以法治化治理为基础,严打贩卖个人信息的组织和行为,并提高对医院、银行等诸多行业的监管。堵住了源头,才能守住底线。而这些举措,只能在法治化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去主导完成。(马进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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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过程中,执法机关往往只注重处理嫌疑人个体,而没有深挖到底,既没有牵出犯罪链条上的所有违法者,更没有对相关单位管理不善导致的渎职行为进行追究。
作为BAT的掌门人,李彦宏、马云、马化腾都是互联网界的“骨灰级”行家里手,但也正是这几位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被一个名为“shenfenzheng”的推特用户窃取并在网上曝光。同此遭遇的,还有国内众多“大佬”。
虽然这些“大佬”是公众人物,但不意味着他们的个人信息可以随意泄露,尤其是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更是受到法律保护——刑法中有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回到本次事件,泄密者公开违法发布大量公民信息,已涉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所泄露信息来源于泄密者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则将对其从重处罚;如果泄密者掌握的信息为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所提供,则将涉及共同犯罪;如果泄密者采取黑客行为侵入职能部门系统获取信息,则将数罪并罚。现在,公安机关有必要及时刑事立案,锁定泄密者并查清泄密途径,将所有参与者绳之以法。
实际上,本次事件再次凸显了个人信息保护隐忧,“大佬”的信息都能轻易泄露,更何况升斗小民?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相关犯罪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却依然没有斩断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的链条。
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于刑罚只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当前的个人信息立法呈碎片化,对于没有严重到构成犯罪的泄露行为,只有《身份证法》等少数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责任,难以实现法律责任的有效衔接。
同时,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物业管理、宾馆住宿服务、快递等诸多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个人信息。只要其中一环出现管理疏漏或工作人员出售、泄露,就会导致个人信息的非法流出。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仅九龙治水,定位、权限更是不够明确。
此外,在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过程中,执法机关往往只注重处理嫌疑人个体,而没有深挖到底,既没有牵出犯罪链条上的所有违法者,更没有对相关单位管理不善导致的渎职行为进行追究。不得不说,一些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失职行为是触目惊心的。2014年3月,一名程序员在公司派往某单位工作时,轻易获取了该单位掌握的15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将1万余条卖给他人。程序员最终被判刑,可该单位毫发无损,表现出一副受害者的姿态。
为今之计,有必要改变立法的碎片化现象,制定系统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编织严密法网。首先,强化涉个人信息机构、组织的管理责任,对信息管理与保护制度制定国家强制标准,对信息获取、信息使用、信息回收各环节严格审核、工作留痕,让滥用职权者与渎职者同时承担法律后果。其次,应构建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在内的全方位法律责任体系,让泄露行为无论大小,都能得到相应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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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新浪微博与“脉脉”软件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引发了IT圈的广泛关注。“脉脉”是一款以“打通人脉”为卖点的社交软件,其通过梳理用户通讯录或其他关系网络中的好友,帮助用户关联到好友的社交圈,实现所谓从“一度人脉”到“二度人脉”的社会关系拓展。此前,“脉脉”曾与新浪微博合作,提供用户通过微博账号登录“脉脉”的服务。而引起争议的关键在于,一旦通过微博登录,“脉脉”会抓取用户的微博账户职业、教育信息,并与注册账号时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内容建立关联,最终一并对外展示。在终止了与“脉脉”的合作后,新浪微博诉至法院,认为“脉脉”的非法抓取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月26日,海淀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认定“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200余万元。
判决作出后,IT业人士纷纷一抒己见,其意见多在于表达对“抓站”、“抓数据”的深恶痛绝。所谓“抓站”,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回避他人对于其掌握的用户、内容等数据的保护与利用限制,从而获取依正常途径无法取得的信息的行为。 “抓站”常常被用于获取用户群信息、截取客户渠道、掠夺内容资源,构成对他人经营利润与营业前景的非法侵蚀。判决从不正当竞争角度对“抓站”行为给出了否定的法律评价,无疑将对规范“抓站”行为、引导行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事实上,这份判决的真正意义并不在于对两家互联网企业的经营之争做出评判,也不在于单纯促进网络经营模式的健康发展,而在于再次唤起了互联网背景下对公民信息利益保护的关注。
一、利益冲突下的个人信息
从不时接到的推销电话,到网站精准投放的定向广告,再到层数不穷的各式诈骗,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在当今已无需多言。个人信息本身即是资源,掌握大量个人信息即能吸引资本、创造利润,因此经营者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推陈出新,乃至呈现罔顾权利、野蛮生长的混乱局面。为解决在个人信息管理使用上的问题,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引入了两个新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试图斩断以个人信息买卖、窃取等为核心的非法利益链条。但是,由于商业活动日益依赖于充足完备的用户信息储备,依赖于深度多元的市场信息发掘,在个人信息利用领域打擦边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此外,虽然个人信息的价值已经为各界充分认识,但由于其涉及的领域发展迅速,因此难以在法律上确定一个周延圆满的概念,以充分涵盖需要保护的各类信息。尽管如此,通过长期探索,法律理论与实务已达成共识,个人信息关涉个人尊严与个人隐私,公民对于其信息享有人格利益,并有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进行控制的权利。因此,公民的个人信息范围不断扩展,呈现了从隐私向个人识别转化的趋势,也即凡是能够用于识别出具体的个人的信息,均属于公民信息。公民的自然情况、健康信息、公民身份号码、生活经历、联系方式等信息,即使由公民自行公开,也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适当保护。例如,此前海淀法院审结的,公民起诉搜索引擎要求断开与其工作信息有关的链接的首例“被遗忘权”案,正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鲜活体现。
二、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边界
本案中,“脉脉”未经许可,抓取、使用了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违背了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获取、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无疑义。如果判决止步于此,那么其不过是解决了一起经营者间的商业纠纷,规范意义有限。但是,在“脉脉”的行为之外,法院进一步指出,新浪微博“在发现脉脉软件发生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的情况下,以他人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放纵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新浪微博作为互联网开放平台,在保护用户信息方面亦有不足。由此可见,本案的意义并不仅在部分IT人士解读的“互联网企业应当避免形成第三方依赖”上,而更在于即使由于用户接受了互联网服务而自然形成了个人信息的汇集,互联网企业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该信息,不得以侵害用户利益的方式利用,或向他人非法转让,及协助、放纵他人非法获取、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如前所述,个人信息就是资源,也是互联网企业的重要资本,但个人信息与用户的人格权益密不可分,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以尊重用户人格为前提。因此,互联网获取个人信息的唯一目的应在于为用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并应当遵循用户主动上传,并在充分告知利用的目的与方式后取得用户许可的获取途径。此外,对用户个人信息利益的尊重还体现在,企业应当为个人用户提供控制其信息的方法,哪怕信息此前已经公开,这包括隐藏、删除全部或部分个人信息,以及提供针对其他用户利用其个人信息的适当投诉渠道。在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法院就以此做出对“脉脉”不利的三点判断:一、“脉脉”未向用户充分告知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的要求及后果,而且一旦上传手机通讯录,脉脉用户也无权选择关闭非脉脉用户的信息展示方式;二、“脉脉”没有尊重新浪微博用户对个人微博职业、教育等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自主意愿;三、“脉脉”没有向相关用户提供一度、二度人脉之间共同好友展示状态的选择,使那些不愿出现在相关人脉圈的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关联。
三、完善保护尚待立法指引
虽然各界对于个人信息应法律保护已达成共识,但由于法律规范尚不充分,对于其内容、范围、方式等仍有分歧。在主要法律层面,除前述《刑法修正案七》外,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又存在效力级别模糊、适用范围有限的尴尬。法律规则的缺位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不得不诉诸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规则,这就引发了裁判尺度不一的风险,也引起了法学界对“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司法趋向的批评,更加不利于促进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个人信息侵权类案件的裁判做出指引。但是,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受制定权限所限,仍未脱离侵权责任的经典模式,即需由权利人证明受有损害。而在大部分此类案件,包括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单个用户的直接损害是难以证明的,这在客观上构成了维权障碍。因此,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与利用,仍有赖于于将来完整的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