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明确一下,当我们在讨论“劳动、劳务、承揽、雇佣”这几个词时,我们在讨论什么——站在实务立场,这几个词可以规范为三个概念,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三者属于并列概念;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刚开始做法律实务的小伙伴儿们一定都会发现,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这四者在实践中的区分有时是非常困难的,原因在于“某个复杂的社会关系往往交织着四者不同的特征,就像混血儿一样,我们有时候无法准确地说出混血儿到底遗传父亲多一些,还是遗传母亲多一些。”

我们今天的表格内容也是在根据上述四者的特征进行的提炼,未必全面,在对个案进行具体判断时需要综合各种标准判断。

劳务雇佣协议和用工合同的区别(承揽劳动劳务)(1)

补充总结,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中有几个要素,主体要素(主体适格)、意思表示(劳动关系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关系)、客观要素(从属、控制);其中,在客观要素方面,不再以传统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为标准,而是将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形成实际控制或者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性关系作为核心判断标准。这种核心判断标准分为经济上的实际控制和组织上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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