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史记》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工程建设领域,资金密集,“蛋糕”大,各类“英雄豪杰”“八仙过海”,围猎工程利润,失信、违约屡见不鲜,行业之乱饱受诟病由于体制机制和法规制度落后,监管手段不足,信息化水平不高,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也有很多不干实体轻松“赚钱”的“潜规则”下面,我们简单梳理一下“三包一挂” ,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三包目录,简单梳理一下三包一挂?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三包目录,简单梳理一下三包一挂

三包目录,简单梳理一下三包一挂

司马迁《史记》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工程建设领域,资金密集,“蛋糕”大,各类“英雄豪杰”“八仙过海”,围猎工程利润,失信、违约屡见不鲜,行业之乱饱受诟病。由于体制机制和法规制度落后,监管手段不足,信息化水平不高,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对于施工单位来说,也有很多不干实体轻松“赚钱”的“潜规则”。下面,我们简单梳理一下“三包一挂” 。

违法发包

“违法发包”被列为建筑业‘四大恶行’之首。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主要形式:

(1)发包给个人(建设单位的责任,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

个人没有自己的固定的施工队伍,招“游击队”“路边工人”干活,质量和安全没有保障,质量和安全一旦发生问题就有可能卷款失踪,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资质不对应、不具备安全条件)。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如为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和买通评标专家,单方预先内定中标人,设置种种投标门槛等。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分别发包。造成质量损失无法认定。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如办公楼装饰工程,建设单位人为分为抹灰、楼地面贴砖、天棚吊顶,然后转给不同的施工承包单位。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如建设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集团,通过暗箱操作的寻租行为直接或间接的手段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将一部分工程转给其与之相关联的施工单位。

违法发包的危害十分严重:一是安全、质量无法保证。二是扰乱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三是增大政府投资风险。四是加大行贿受贿的犯罪机率。违法发包,规避招标,“暗中操纵”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都会使管理失控,监管缺失,加大行贿受贿的犯罪机率。

违法分包

首先,分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

其次,分包从法律的角度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从内容上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

(1)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都相应工程资质而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活动。资质不符合要求就是违法分包。改革动态:劳务分包的资质计划取消。

(2)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8条第2款,违法分包主要是指:

(a)总包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

(b)总包合同中无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c)总包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d)分包再分包的。

3关于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的指劳务作业,计取的是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对应法律上的“劳务报酬”。

工程分包的指分部分项工程、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对应法律上的“工程款”。

区别就是是否“包工包料”。

仅包工为劳务分包,包工包料就为工程分包。

以劳务分包为名行工程分包之实的分包行为。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转包

转包一定是非法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总包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测量员、资料员、劳务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

(1)人事或劳动合同;

(2)工资审批表;

(3)缴纳社会保险关系

总包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否则,违反上述规定则认定为“视同转包”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法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以后的工程实务中不能再把劳务分包看作转包而认定无效。即,

内包(内部承包,合法)

“内包”又叫“内部承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

不属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的一个部分,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

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

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符合内包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以转包或挂靠而认定无效。

挂靠(肯定非法)

挂靠在现行法律意义上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挂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同时也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9条规定,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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