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协会”诉多家小吃店侵权一事仍在发酵。11月24日,南都记者采访获悉,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政府、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已关注此事,并介入处理。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潼关肉夹馍协会”以商标侵权为由发起的两百余起诉讼中,8起因其撤诉告终,1起胜诉获赔1.1万,另有21起将在一个月内开庭。有律师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协会批量向小商户提起诉讼有过度维权之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应沦为“割韭菜”的工具,当地政府应加以引导。

陕记老潼关肉夹馍侵权(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小吃店店主)(1)

先例:曾起诉浙江小吃店主索赔10万,法院判赔1.1万

南都记者在天眼查查询发现,“潼关肉夹馍协会”共有212条开庭公告,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至12月24日,该协会均为原告,被告多为小吃店、快餐店,涉及河南、广东、上海、福建、吉林、内蒙古、贵州等多省区市,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南都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查询获悉,该协会已对8起纠纷撤诉,目前已宣判案件中有1起胜诉,获赔1.1万。

浙江嘉兴南湖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5月,“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嘉兴经开长水潘浩小吃店侵害商标权,要求小吃店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潼关肉夹馍协会”享有第14369120号集体商标,且处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依据公证书内容,被告在其店招和肉夹馍包装袋上使用“老潼关肉夹馍”,其标注位置醒目,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销售被控侵权的商品为肉夹馍,与原告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经比对,被诉侵权的“老潼关肉夹馍”标识与上述商标中的文字“潼关肉夹馍”及读音方面相同,“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肉夹馍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近似。据此,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商标注册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被告小吃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潼关肉夹馍协会”1.1万元。

11月24日,被告小吃店经营者潘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他的店开了4年多,此前不知“潼关肉夹馍”已被注册为商标,在收到法院传票的第二天就已更改了门店招牌、装饰及产品包装。

“收到传票离开庭还有好一段时间,我就把这事忘了,直到收到判决书才知道案子判了。”潘先生告诉南都记者,他已支付1.1万元赔偿金,“说实话,我心里是不服气的,但上诉又费时费钱,划不来。最近这几天我接到好多外地店主的电话,他们也被这个协会告了,问我是怎么处理的。”

陕记老潼关肉夹馍侵权(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的小吃店店主)(2)

观点:有过度维权“割韭菜”之嫌,当地政府应加以引导

南都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潼关肉夹馍”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由“老潼关小吃协会”于2014年4月申请,2015年12月14日被核准为注册商标,2021年1月27日申请人变更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11月24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地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组织,有权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以授权协会成员使用,表示该商家来自该协会集体,其产品服务出自某原产地,具有某种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潼关肉夹馍”被当地行业协会注册商标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赵良善强调,如果行业协会起诉商户维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整顿,使其走向品牌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产业之路,此举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应该支持和鼓励。但是,另一方面,起诉商户维权还要考虑商户的实际情况,否则会沦为“割韭菜”,得不偿失。

南都此前报道,多位被该协会起诉的小吃店主向南都记者透露,他们被要求或停止使用“潼关肉夹馍”相关字样并赔偿5万元,或缴纳加盟费获得合法使用授权。一位经营土豆粉的店主称,她的招牌并无相关字样,仅在店内张贴商品海报提供肉夹馍售卖也被起诉,“他们说如果我还要继续卖‘潼关肉夹馍’,可以加盟他们,加盟费是9.9万,每年还要交会费。”

11月24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向南都记者表示,他认为“潼关肉夹馍协会”批量起诉上百家小吃店索赔的做法,是把商标当维权工具,有过度维权之嫌。他表示,对集体商标立法保护的本意是引导产业发展,协会不应以此强制小商户入会获得授权。“这种维权方式略显粗暴,这些小商户的日常收入难以支撑高昂的入会费用,难以维持日常生计。”

游云庭表示,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潼关肉夹馍”就是这种情况,这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在申请时,当地政府要出具相应批准文书,“解铃还须系铃人,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引导集体商标的持有者规范维权,更好地行使商标权益。”

采写:南都记者 刘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