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11月1日起施行

辛苦一整年两手空空回家?

现在不怕啦!新规助力解除

你的后顾之忧……

辛苦了一整年,两手空空回家去,曾是多少农民工在外打工的真实写照。人社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实施,不再让农民工忧“薪”忡忡。

工资保证金是什么?

保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新法普及工资保证金新规)(1)

《规定》第二条,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存储方式:

现金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用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存储比例:

项目

1%<保证金<3%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在此基础上,各地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由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具体比例。

发生工资拖欠,

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

施工企业如不存储

工资保证金会怎样?

保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新法普及工资保证金新规)(2)

保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新法普及工资保证金新规)(3)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是施工企业的法律义务。

对施工企业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依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如果发生欠薪,

检察机关可以为你做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新法普及工资保证金新规)(4)

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出现工资被拖欠问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对于逃避支付,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刑事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什么是检察机关

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活动。其中保护弱势群体的案件就包括农民工讨薪等因经济困难、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导致农民工不能或不知提起诉讼的案件。

泰宁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支持起诉、支持劳动仲裁帮助农民工讨薪,以维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今年已助力187名农民工成功讨薪147万余元,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了有质量有温度的检察服务。《规定》的颁布实施,检察机关将继续强化监督使命,依法履职,努力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的使命担当,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来源:泰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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