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丧三年的提出
居丧主要是居父母之丧,即斩衰、齐衰之丧。居丧应当守制,所谓“制”,重点是孝,所以,居丧是礼仪形式,守孝是内容要求。
理论界和学术界的一般观点认为,最初的居丧是指从死亡到安葬的一段时间内,逝者家人和亲属在饮食起居等方面表现出的异于平时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为了表达生者心情之哀痛,又因人、因时、因地、因民族而各异,并无统一的标准。直至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先驱(胡适认为是孔子)才对此产生了特殊的兴趣,并将其发展为礼制,其中最大的创造,就是“三年丧”,即《仪礼--丧服》中规定的子为父母、妻为夫、臣为君等的“斩衰”三年丧期。其后汉初汇集成的《礼记》一书,又对三年丧期的理由以及丧期内的守丧行为在容体、声音、言语、饮食、衣服、居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如丧期内不得婚嫁,不得娱乐,不得洗澡,不得饮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须居住在简陋的草棚中,有官职者必须解官居丧,居丧期内不得求仕等等。《礼记》是儒家学子研习《仪礼》的心得汇编,之前的典籍没见三年丧的记述,所以,三年丧应该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人士提出的。
任何一个组织或团体,都必须有其生存发展的经济来源。一些非主流人士认为,孔子弟子三千,有教无类,学费很低,根本不足以维系其运行发展,孔子学团之所以如此壮大,为先秦显学,其主要经济来源是给办丧事,从中获取经济收益。孔学有两大核心思想:一是礼,二是仁。礼就是规矩和秩序,仁就是忠恕和孝悌。孔子所处的春秋后期已经“礼崩乐坏”,但他却逆势而为,要克己复礼,恢复周制,后人无法理解,其实从底层卑贱者生活艰难的角度来说,根源都是一个“钱”字,离不开办丧事的需要和诉求。
在春秋时期,孔子学团是在野社团,不当政的,也不为政府当局所推崇。因为不需要为特定管理当局服务,所以孔学思想较为豁达和开阔,不强内,不排外,自由、开放、务实。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发起人和原创人,但孔儒与后来的孟儒、荀儒、董儒、程朱陆王儒等,不管是在家国理想,治民理政,道德伦理等方面,还是在人生理念,修养操守,审美境界等方面,都是有巨大差异的。简而言之,后世儒学只是发挥和延展了孔儒的特定方面,并没有承继孔儒的全部内容或主要内容。
二、居丧三年的理由
在《论语》和《礼记》中,有许多三年丧的依据和理由。
《论语--宪问篇》有,子张曰:“《书》云:‘高宗谅阴,三年不言。’何谓也?”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已以听于冢宰三年。”孔子强调,三年丧上古就有。
《论语-阳货篇》有,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孔子的弟子宰我对“三年丧”提出异议,孔子非常生气,为啥?“三年丧”就是我们的衣食来源,你小子太不懂事。
《礼记—三年问》有:“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弗可损益也。”意思是三年丧的规定是符合人情轻重而制定的礼法,籍以来表明不同的亲戚关系,区别亲疏贵贱的界限,并说“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无易之道也。”即是说三年丧的规定是不能改变的古今原则,话说得很重。但《礼记—三年问》同时又说:“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也就是说,三年丧是一个原则规定,天下一理,不能改变,但也没有人知道究竟是什么时候产生的。所以,三年丧的规定和要求也并不是一个有充分理由的定法,就是创始者的一个人为的设定。
三、居丧三年作为礼制的形成
把居丧三年说成是礼仪要求,也就说说而已,只有这种说法得到统治者的首肯并以国家强制力实行,才能成为制度。整个春秋战国时期至秦及汉初,除了孔门弟子曾为孔子守丧三年外,并无一例守满三年者。既便是著名的孝子,如齐国晏婴为其父晏桓子、吴子诸樊为其父吴子乘、刺客聂政为其母,也都是安葬后即结束居丧,时间一般为3个月或百日,称为“既葬除服”。从总体上讲,汉以前没人严格遵守三年丧的要求。
不仅如此,儒家的“三年丧”制度还遭到其他学派的抨击,其中最激烈的就是墨家。墨家也是先秦的显学大家,墨子是先习儒而后非儒。据《淮南子-要略训》记载,墨子曾“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但“以为其礼烦扰而不悦,厚葬糜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故背周道而用夏政”,抛弃儒学,另创新说。墨家以兼爱为核心,以节用、尚贤为支点,其中“节葬”、“节用”是墨学的重要内容。关于节葬,墨子有上、中、下三篇,上中篇散失,仅存下篇。就《墨子-节葬下》的内容来看,墨子坚决反对厚葬久丧,认为厚葬久丧必害于“贫富”,必害于“众寡”,必害于“安危治乱”等。 按墨家的意思,以“三年丧”为中心的厚葬久丧,就是害人坑人,害家坑家,害国坑国。整个东周时期,从“春秋五霸”到“战国七雄”,各诸侯国都在寻求富国强兵的途径和方法,所以,法家比较吃香,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就是这个道理。而儒家崇礼尚仁,与当时的社会需求方向不一致,所以,秦汉以前,儒学虽是显学,其“仁”的意义得到许多人认可,被人援引和采信,但其“礼”的内容特别是“三年丧”丧礼基本无人问津。
秦始皇曾以法令的形式首先在国丧中强制人民实行居丧制度。据《晋书-礼志》记载:“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按照儒家礼制的规定,臣为君服斩衰三年,民为君服齐衰三月。而秦朝却规定臣与百姓一律为天子服丧三年,所以《晋书》的作者说秦始皇是“率意而行”。秦朝规定天下臣民皆为天子居丧三年,并不准饮酒食肉,嫁女娶妇,显然不太符合现实,所以《晋书》说其“制不称情”。
汉代时的居丧制度出现了礼、法统一的趋向。西汉初年,汉高祖江山草创,所以下令承袭秦制,“因而不革”,“率天下为天子修服三年”。但实行不久,汉文帝便意识到“其制不可久行”,在遗诏中改变了这一制度,要求“出临三日,皆释服”;既葬,“服大红(功)十五日,小红(功)十四日,纤七日,释服”。(《汉书-文帝纪》)。在这里,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被“以日易月”,变成 36 天,并垂为定制。儒家原来服丧三年的主张,到此时被汉文帝的一纸遗诏修正了。
武帝初年,“好儒术”的窦婴、田蚡二人想恢复儒家原来的三年之丧制度,但未能成功。据《汉书-翟方进传》记载,成帝时方进为相,其后母终, 葬后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声称“不敢逾国家之制”。可见当时仍然遵循文帝之制。到了哀帝时,又开始提倡三年之丧。如《汉书-哀帝纪》哀帝诏曰:“河间王良丧太后三年,为宗室仪表,益封万户。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行三年之丧而可得万户侯的封赏;博士弟子虽有父母死,也诏准告假丁忧。王莽时,开始盛倡三年丧制。《汉书-王莽传》说:“平 帝崩,大赦天下,莽征明礼者宗伯凤等与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又说:“居摄三年九月,莽母功显君死,意不在哀。令新都侯宗为主,服丧三年。”“建国五年二月,文母皇太后崩,莽为太皇服丧三年。”这样,汉文帝的短丧制度又被正式取消。
东汉光武帝刘秀执政期间,国政多趋向简易,因此遗诏丧葬制度“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务从约省”(《后汉书-光武帝纪》)。诏告大臣不许“告宁”。但在这一时期,三年之丧在社会上已蔚然成风。如《后汉书-韦彪传》:“彪孝行纯至,义母卒,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羸疾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后汉书-鲍永传》:“永迁扬州牧,会遭母忧去官”。《后汉书-廉范传》:“父遭丧乱,客死蜀汉,范遂流寓西州。西州平,归乡里。 年十五,辞母西迎父丧归葬,服竟,谐京师受业。”《后汉书-刘平传》: “拜济阴郡丞,太守刘育甚重之,任以郡职,上书荐平。会平遭父丧去官, 服阕,拜全椒长。”《后汉书-江革传》:“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母终, 至性殆灭。尝寝伏庐,服竟不忍除,郡守遣丞掾释服,因请以为吏。”以上这些事例,据杨树达先生考证均发生在光武帝时期。由此可见,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经封建最高统治者和儒家的反复倡导、宣扬,至此已深入民心,以致光武帝不许大臣“告宁”及“如孝文皇帝制度”的短丧遗诏也变成了一纸空文。光武帝以后,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更是大行于世。不仅孝子贤孙们多行此制,而且女子亦行之。如《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永元四年,当以选入。会(父)训卒,后昼夜号泣,终三年不食 盐菜。憔悴毁容,亲人不识之。”如果大臣不服三年之丧,便为天子所讥。到明帝时,天子本人也自行三年之丧。安帝永初三年(109 年),邓太后临 朝执政时,又提倡三年之丧。《后汉书-刘恺传》说:“旧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内外众职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以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这一诏令,后又被列入《汉律》之中。此后,行三年之丧成为选举仕进的一种资格。久而久之,儒家的三年之丧制度终于成为“天下之通丧也”。
总体上讲,居丧制度作为强制性规范始于汉武帝,但整个两汉时期的禁约对象限制在王室诸侯范围内,法律上并未强制居三年丧。两晋时期,三年丧与期亲丧已成为官吏的强制性行政规范,晋时对于居丧违制的处罚大多并非出于法律或诏令之依据,而是出于“清议”。南北朝时期,居三年丧入于刑律。隋唐时期居丧制度全面法律化,不仅将居丧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条款被列入“十恶”罪中。至明清时期,居丧法律有所变化,但基本规制一直承继。
《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徙三年;杂戏徙一年。”居期亲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徙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为‘冒哀’合徙一年。”“居父母丧,生子,徙一年。”“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徙三年,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徙二年半。”
大清律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清通礼》载:“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任。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小入公门,不与吉事。”
四、居丧三年不是三个整年
居丧三年不是三个整年。
由于唐代居丧入律法,居丧时间期间为二十七个月,所以后世一般以二十七个月为居丧的法定时间。
关于居丧时间,《礼记--三年问》说得很明确:“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仪礼--士虞礼》有:“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礼记--间传》有:“父母之丧,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始饮酒者。”
唐代学者根据《仪礼--士虞礼》和《礼记--间传》的内容认为:居丧止于禫祭。所谓“中月而禫”,是指大祥后隔一个月举行禫祭,大祥举行是第二十五个月,禫祭就是第二十七个月。
我们归结一下本文基本要旨:古法社会中,有政策层面的驱动和规制,居丧守孝一定要守三年,民间习俗也尊从官方的礼法规定。居丧三年不是三个整年,是二十七个月。
现时生活中,如何居丧守孝,全在当事人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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