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为什么说亲戚关系(亲戚的三方面来源)(1)

对于任何一个生活在特定社会和特定家庭的人来说,其亲戚来源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父系方面,本姓家人,即所谓亲,亦为血亲之人;二是母系方面,母亲娘家人,即所谓戚或外戚,亦为戚亲之人;三是妻系方面,妻子娘家人,即所谓近或姻,亦为亲近之人。任何一个人在亲戚范围的社会关系人都产生于这三个系统,除此之外都是朋友。

亲戚总有一个范围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换句话说,亲戚从哪个关系人起到哪个关系人止应该有一个界限。关于这一点,在古代典籍文本中是有规定的。区分亲戚关系和亲疏远近比较细致具体的典籍就是《仪礼》。先秦时期,除生产活动和军事活动以外,祭祀活动和丧事活动是国家和家庭的主要社会活动。祭祀和丧事都强调位分,因为要有规矩,不能乱套,所以在管理层面制定了礼,比较突出的就是丧礼。别贵贱、区尊卑、分亲疏、立长幼,是丧礼基本的外在框架和存在形式。《仪礼-丧服》篇就对亲戚关系的来源、范围、层次和界限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描述。

(1)父族方面。根据《仪礼--丧服》的规定,父族方面,直系血亲垂直计算有九代,即以本人为参照,向上为父、祖、曾祖、高祖,高祖再往上即不属于亲人范围,而属于庄邻或路人;向下为子、孙、重孙、玄孙,玄孙再往下也不属于亲人的范围。横向计算也有界限,具体包括:曾祖父的兄弟、祖父的兄弟和祖父兄弟的儿子、父亲的兄弟和父亲兄弟的子和孙、本辈的兄弟和本辈兄弟的子、孙和重孙,在此之内的是亲人,在此之外的,都不算亲人。按古法设定,各代嫁入本族的外姓女性即媳妇为本族中人,本族各代嫁出女性即已嫁女不算本族中人。但本族已嫁之女性是亲属,重点是已嫁之姑母、已嫁之姊妹、已嫁之子辈女,包括已嫁是姑祖母、已嫁之孙女。

由于人的寿命是有限的,所以,任何一个家庭绝不可能九代同堂,一般四世同堂或五世同堂。按20年一代,按平均寿命100岁计算,假如你100岁,你儿子80岁,你孙子60岁,你重孙40岁,你玄孙20岁,或者反过来,假如你20岁,你父亲40岁,你祖父60岁,你曾祖父80岁,你高祖父100岁,或者从中间算,你60岁,你父亲80岁,你祖父100岁,你儿子40岁,你孙子20岁,这都叫五世同堂,算是家庭层级的最高极限,历史上没听说过哪家有六世同堂的。现在人的平均寿命也才70多岁,古典社会特别是先秦时期,人的平均寿命都在60岁以下,一般家庭,四世同堂就很难得了。所以,正常生活条件下,本姓血亲关系人,一般五辈人,即己,向上是父、祖,向下是子、孙。

现行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在婚姻关系、财产关系、法律回避等方面,有“五代以内直系血亲”的概念。这与古法的直系血亲关系人大体是一致的,即一个家庭的直系血亲所有人员,区别在于男女差异,现在男女平等,血亲包括本姓女性,古代宗法没有女权,女性是丈夫的附属存在。

(2)母族方面。母亲的本辈兄弟姊妹,即自己的舅舅姨娘;母亲的上辈父母,即自己的外祖父母;母亲兄弟的子女,即自己的表兄弟姊妹。《仪礼--丧服》规定,母族方面上述三辈人有服,也就是说,上述三辈人之外的,不算亲戚。

现行法律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古法的母族亲戚是完全一致的。

(3)妻族方面。妻子本辈的兄弟姊妹,即自己的大舅子小舅子和大姨子小姨子;妻子上辈父母,即自己的岳父岳母,为妻族中人。《仪礼--丧服》规定,妻族方面,两辈人有服。

现行法律所谓“近姻亲关系”,与古法的妻族亲戚也是完全一致的。

秦国商鞅变法时,有“夷三族”法,具体内容没有流传下来,但理解上,所谓三族应该是父族、母族和妻族。后世朝代从“夷三族”发展为“诛五族”“诛九族”,特别是“诛九族”特别流行,由于“诛九族”有悖于儒家仁政理想,所以,正式法条都没有对“诛九族”进行具体描述。但一般认为,所谓“诛九族”,即包括父族四代,母族三代,妻族两代,大体上就相当于现行法律所谓“五代以内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的法定范围,可见,人类社会是逐步演进的,现代社会也不是凭空出现的,是从古代社会增长出来的。我们可以砸烂一个旧世界,但我们永远不可能建立一个与旧世界完全不相干的新世界,特别是在精神情感和文化形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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