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罪名叫做介绍贿赂罪。这个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沟通丶撮合,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拉皮条”,帮助实现行贿或者受贿,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这个罪名,现分述如下:

第一,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没有单位。

第二,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没有过失一说。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促成行贿或者受贿,但仍然追求行贿或者受贿成功。至于其动机则是五花八门的,有的也是为谋取好处,有的是朋友义气驱使,有的是为了阿谀奉承,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等等。

第三,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制度。被介绍受贿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而被介绍行贿的对象,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第四,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丶撮合,促成行贿和受贿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则是各种各样的。

第五,构成该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根据有关追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20万元以上的;二是介绍贿赂不满以上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丶司法工作人员丶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六,该罪与受贿和行贿的共犯是有区别的。首先,介绍贿赂者的行为具有独立性,而行贿和受贿的共犯的行为则不具有独立性,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部分。其次,介绍贿赂,行为人的行为起的是穿针引线丶拉“皮条”的作用;而行贿人或者受贿人,主观上本来就有行贿或者受贿的故意,只是缺乏联系渠道等,而介绍贿赂恰好提供了这种联系渠道等,通过介绍,从而一拍即合。

介绍贿赂犯罪,总的说来还不是重罪。根据刑法,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受贿后用贿赂款行贿如何定性(在行贿与受贿之间充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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