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浅析破产财产变价原则)(1)


何时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浅析破产财产变价原则)(2)


破产实务问题


破产财产变价是什么?破产财产变价应当遵循怎样的流程,采取什么方式?



分析解读


破产财产变价,简称破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货币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货币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王卫国:《破产法精义》)

(一)、破产变价的原则

破产清算以货币分配为原则,实物分配为例外。


对于非货币形态的破产财产的处置,原则上应当进行破产变价。不能变价或者变价损失较大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用实物分配。


司法实践中,部分破产财产无法变现的情况比较常见,所以实物分配的做法比较普遍。这是为了避免因部分财产难以变现而拖延破产清算时间、增加破产费用而采用的替代办法。但由于实物财产的市场价值存在波动性,且实物估价过程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实物分配通常难以保持较高水平的公平度。所以,破产清算应尽可能采取货币分配的方式。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三条:“处理破产财产前,可以确定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评估结论、评估费用有异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但是国有资产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知,破产财产在变价或实物分配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破产财产的评估应当由具备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对于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财产的估价,应当由符合有关规定的评估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评估结论、评估费用有异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如果破产财产不是国有资产,且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经人民法院同意,也可以不进行评估。

(三)、破产变价的方式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破产变价的方式以拍卖为原则。破产财产的拍卖,是指破产管理人将非金钱形态的破产财产委托给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由其按照法定拍卖程序,出售给出价最高的公开竞价者的特殊拍卖方式。通过此方式,可以提高破产财产的变现率,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采用拍卖方式变现的破产财产,主要是价值较高并且有多个购买者竞价可能的财产,如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成套设备等。


但是由于拍卖具有程序复杂、操作成本高的缺点,因此,债权人会议也可以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在遵循公开变价原则的基础上,采取非拍卖的其他变价形式。实务中,有如下方式:招标出售,管理人可以发出标书,说明待出售财产的基本情况,征求投标者出价购买破产财产,这种方式类似拍卖,且费用较低,但由于不公开竞价,投标者难以了解彼此的出价,因此较难达到拍卖的竞价效果;标价出售,零散财产可以直接提出价格寻找买主,具体方式多样,如散发报价单、举行交易会、在公开市场陈列出售、个别联系买主等,这种方式的优势是操作简单、费用较低,缺点是难以获得最有利的价格;协议出售,对于一些难以定价或者难以出售的财产,可以采取非公开寻找买主,通过双方磋商的方式定价,这种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是也较难以判断是否存在破产财产的价值流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五条还规定:“依法不得拍卖或者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拍卖所需费用的,不进行拍卖。前款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在破产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债权人对清算组在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中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源自破易云、致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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