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下本书的内容可能会涉及到有关“安乐死”的题材,所以最近翻了很多的资料和国内外的案例,相比以往的讳莫如深,这些年来各大媒体上可以算得上十分常见了,例如去年台湾某知名体育主播安乐死画面一经播出,就引起了近三亿的阅读,9.2万多条的讨论。

那么我们首先要明白安乐死具体是怎么定义的?什么人可以申请安乐死?它所需要实施的条件又有哪些?对此,各个国家的法律法文又是如何规定的?社会大众和学者是如何看待这件事的?

其实“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中国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绝对垂危的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可用人道主义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其理论和实践都有着很长久的历史,早在史前时代就已经有记载,一些游牧部落在长途迁移时,常常把病人、老人留下,用最原始的方法加速它们的死亡。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安乐死在欧美各国已经日渐开始流行,但在二次大战时期,由于德国纳粹供暖和所谓“安乐死计划”杀害了数百万无辜的人,致使安乐死一词招人反感。

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医学和科学以及生物学工程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传统的生命价值观念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安乐死又成为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

但由于现代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所以实际条件并未达到统一定性。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且已临近死期。二、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三、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了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四、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五、原则上必须有医师执行,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而在法律规定上,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随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相继通过了一些安乐死法案。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

2014年2月13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了一项“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

2016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政府向国会递交“允许医生助死亡”,即安乐死的法案。

2017年9月27日,奥多利亚维多利亚州以47票支持,37票反对,通过了安乐死法案。

2019年11月13日,新西兰国会议员投票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法案。

虽然如此,但关于安乐死立法问题的讨论,至今尚存巨大争议。

在我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中,“安乐死立法问题”再度引起了委员们的普遍关注。据有关部门从对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的问卷调查中显示: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的,80%的人认为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

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宇峨表示,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她是主张安乐死的,但安乐死的问题,即是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

从道德能力上来讲,中国人儿女讲究尽孝,朋友讲究关爱,市民的普遍看法是:活着比死了好,很多人不愿意接受、不敢接受。

另外,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而在《刑法》中“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力认为:“脑死亡问题”到现在都还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如果要提到立法层面来看,这些前提是必须要搞清楚的,而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安乐死立法,近期是不现实的。

不是说不愿意讨论,相反这个话题应该从更多层面、更加广泛的去研究,但如果要真拿到现实法律中来说,就应该慎之又慎。

1986年6月,陕西人王明成为了使身患肝癌晚期的母亲,早日脱离痛苦,便向其主治医生蒲连升申请并执行了安乐死。他们二人因此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这是我国首起安乐死案件,也国内第一次全面关注安乐死事件。

2001年四月,西安市九名尿毒症病人联合写信给当地媒体要求安乐死,消息见报后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公开提出了相同的要求。

2011年5月16日,70多岁的李阿婆因中风患病20多年,被儿子邓某送食农药后死亡,因涉嫌故意杀人,番禺区检察院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逮捕邓某。

2017年广州越秀区83岁的黄某先,将约60粒安眠药喂给46岁的儿子李某,用棉垫捂住面部,再以丝巾勒住脖子使其窒息死亡。结束后黄某前往公安机关自首,其杀人的理由是李某出生时就被确诊大脑发育不良及软骨症,不会说话、生活也不能自理,他担心自己离世后没人照顾。

在我国某些特别偏远和贫困地区,因无钱治疗等死的案例并不是个别,但为什么迟迟没有立法呢?更多的原因还是我国公民的个人安全保护意识和素质教育尚未得到全方面的普及,一旦出台后可能因执行条件和程序不够严格规范,造成诸多巨大隐患。

好在随着我国国力的越发强盛,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更多保障,医保社保等有利措施的相继出现为困难群众保驾护航,另外像水滴筹、轻松筹等公益平台的成立,也为个别看不起病的重症病户,提供了一线希望,至于“安乐死”在我国何时能得到法律支持,尚待更多的观察与研究。

好了,今天就说到这里,再次重申一遍,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读者对新书某些名词,提前有个了解,不带有任何批判色彩,另外文中部分资料来源于网络,侵扰请联系速删!

关于安乐死的坏处(浅谈安乐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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