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今年年初,一场新冠肺炎突然袭来,口罩作为防护品,一罩难求,尤其是防护性能较好的N95口罩,更是紧俏货品。不过,合肥一药房因将“KN90口罩”标注为“N95口罩”销售,被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药房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但省市场监管局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药房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12月4日,该案在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该案是合肥高新区法院试行知产“三合一”审判机制以来审理的首例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也是安徽省为数不多的知产行政案件。
KN90口罩当N95卖?被行政罚款20万元
据了解,今年1月22日,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从安徽紫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了朝美牌口罩100只,单价为14元/只。购进后,药房在其价格标签上标注商品名称为“朝美N95口罩”,以40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
今年1月26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朝美牌口罩价格标签上注明的“朝美N95口罩”行为违法,涉嫌虚假宣传。
“该商品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2626-2006KN90,并不是N95口罩。”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价签对商品的功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涉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其中,有70只口罩在消费者购买后,又返还,要求退货,药房办理退货后,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口罩进行现场扣押。
2月2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药房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责令药房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0万元。
药房对处罚决定不服,双方对簿公堂
庭上,原告代理人称药房在进货时,供货商明确称该口罩为N95口罩,而口罩包装的正面也显著标明“N95”级,就按此制作了价格标签,药房已经尽到了验明产品标识的义务,并如实标注,并非虚假宣传。即使价格标签及销售发票内容和产品实际标注的执行标准和级别有不一致的地方,也是因为该产品性能存在问题,药房也是受害者。
原告代理人还提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标准,因此,请求法庭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不过,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庭上答辩称,产品的包装及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药房销售的涉案口罩型号规格为“随弃式面罩无呼吸阀KN902002型”,执行标准为“GB2626-2006KN90”,该口罩过滤非油性颗粒物90%以上,属于符合GB2626-2006标准的KN90口罩,并非药房价格标签标注所称的N95口罩。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还称,药房没有履行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将标有滤料N95级的KN90口罩,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注“朝美N95口罩”对外销售,误导消费者,扰乱了防控新冠肺炎传播的工作及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因此,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才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了涉案口罩的包装图片,看到口罩包装正面右上角写有“滤料N95级”,背面的型号规格则为:随弃式面罩无呼吸阀KN902002型,而还有一组涉案口罩的《检验检测报告》上也显示,样品等级为KN90。
“如果药房价签上标注的是‘滤料N95级’,那没问题,因为滤料是做口罩用的过滤材料,并不代表口罩产品的等级,就像奶粉,国产奶粉用了进口奶源,那你不能告诉消费者,这奶粉是进口产品,这是有本质区别的。”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现场告诉记者。
该案将择期宣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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