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目前的社保政策规定,除了个别地区的特殊规定以外,任何情况下,参保者个人都不可以为自己补缴社保费。
特别是参保者目前还是在职职工,就更不可以以个人身份给自己补缴单位给自己拖欠的社保费。
虽然参保者个人无法给自己补缴社保费,但参保者有权力要求单位为自己补缴拖欠了三年的社保费。
因为单位职工参保者,社保费的核定和缴纳,必须由单位负责进行办理,社保局是不单独针对职工个人进行办理缴费业务的。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是必须依法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义务的。
单位拖欠职工三年社保费的行为,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行为,是必须予以纠正的,是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的。
如果职工向社保局或劳动监察大队以及劳动仲裁进行投诉的话,是会得到支持和胜诉的。
胜诉以后,法律部门是会责令单位为职工补缴拖欠三年的社保费的。
职工个人不能补缴,也不用补缴,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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