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 #契约自由 #意思自治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民法典

赵盼儿望月楼合同(赵盼儿购买望月楼)(1)

图片来源腾讯视频《梦华录》电视剧截屏

《梦华录》第28集,望月楼老板同意将酒楼拆半卖给赵某儿,约定价款一千两百贯,头金(今天的定金/首付款)五成六百贯签约次日支付,任何一方悔约的,须承担违约金300贯。

赵盼儿望月楼合同(赵盼儿购买望月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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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巧赵某儿的未来官人,皇城皇城司使顾某帆出差迎北使,赵某儿只得将半遮面茶坊的地契和收藏的字画尽数典当,好不容易才凑够六百贯头金,次日交付望月楼老板,双方订立书面契约,约定余钱六百贯七日之后交割时一并交清,赵某儿与其合伙做生意的姐妹孙某娘、茶坊店跑堂姑娘葛某娣都作为买方东家捺了印,赵某儿还替之前一起开茶坊的第一琵琶宋某章按了手印。不曾想,旧伤未愈的顾使尊为救打猎坠崖的北使再次受重伤,昏睡两天后醒来,接到赵某儿叫人送来的飞马急信,连夜骑马赶回东京,还没得见到娘子,就昏死在马背上。赵某儿等不到顾使尊的接济,眼看七日之限就要到了,她只好去求望月楼老板多宽限几日。老板丝毫不让,坚持按照合同执行,过时不侯。赵某儿要求老板按约定退还一半头金,老板说要分期一年内退还,合同又没说多久退还头金。

赵盼儿望月楼合同(赵盼儿购买望月楼)(3)

图片来源腾讯视频《梦华录》电视剧截屏

那么,若赵某儿无法支付六百贯的余钱,交易取消,还能拿回头金吗?

在中国古代契约中,诚实信用被称为契约之魂。所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这就是诚信原则。既然合同约定,买家违约的,卖方要退还一半头金,那赵某儿自然能拿回三百贯头金,但合同确实未约定卖家几时退还头金,如果双方诉至官府,会如何处理呢?在中国古代契约的订立过程中,始终讲求“事须两合”即双方共同合意,将自愿公平作为一个重要的交易原则。那么基于公平原则,既然望月楼买卖契约规定买家须在7日内支付余款,那么交易解除时,卖家自然应在7日内退还一半头金才算公平。

如果望月楼这桩买卖纠纷放到今天,双方约定的这六百贯头金,对买家来说是防止卖家另卖他人的担保,对卖家来说是防止买家悔约不付余款完成交割的担保,一旦具有担保性质,就属于“定金”,按照《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1200贯的20%即240贯,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则多支付的360贯应作为购楼首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

假设合同未约定卖家退还定金的,那么本案240贯头金就要适用《民法典》587条的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也就是说,除非另有约定,因赵某儿不支付余款导致交易失败的,赵某儿无权请求返还240贯定金,其多付的360贯头金不产生定金效力,应当予以退还,赵某儿还应另行赔付300贯违约金,这么一合计,若适用【定金罚则】,赵某儿只能拿回60贯头金。

好在,今天的合同法仍然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法律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不做过多干预。只有当合同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交易习惯。既然望月楼买卖契约中明确约定,买家不支付余款的,交易取消,卖家应当退还一半头金,只是未约定退还期限,那么按照《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扣除违约方应当承担的300贯违约金,买家赵某儿可以随时请求望月楼老板在合理期限内退还一半头金300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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