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基本内容凡南召县范围内,已创建并正式启用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 品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创建的企业自有的产品品牌,均可申请获取“南都古召”背书使用授权。凡申请使用“南都古召”背书的品牌管理(经营)单位或组织,均须向南召县电子商务协会领取《南都古召背书使用申请表》,据实填写有关内容并准备有关材料后,材料在协会初审,初审通过后汇总至南召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县商务局对申请使用“南都古召”背书的各类单位进行比较审核。审核完成后,与申请单位签订品牌授权使用合同,办理许可手续,获得图形商标准用证编号,使用有效期为二年。凡获得许可使用“南都古召”背书的管理或经营主体,南召县商务局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以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获得使用授权的单位须严格执行产品分级及贮运标准、检测标准,在包装或宣传品上使用“南都古召”统一设计的标识符号,并获得县商务局提供的宣传物料设计和政策扶持。在全县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后,加贴对应的印有防伪码段的贴标。此贴标具有查询、追溯、防伪、广告、产地证明等功能,由各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单位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通过质量溯源管理体系获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县商务局应通过各种办法,协调各品牌管理单位,尽可能地降低使用成本,为使用者提供服务。获得“南都古召”背书使用许可的单位或组织,如在包装上使用“南都古召”标志作为背书,须采用县商务局提供的标志设计正稿,并严格按照要求印制,在指定位置使用“南都古召”标志,不得擅自随意更改设计。在印制后,使用单位须将包装实物照片电子稿交所在商务局办公室备案。三、品牌使用者义务及行为规范
1、获准许可使用的各类单位或组织,只能将“南都古召”背书形象及其贴标用于执行相应区域公用品牌系列标准的产品及其宣传,不得另作它用,同时履行如下义务:
1.1确保所使用的区域公用品牌或企业产品品牌的市场信誉和图形商标的特有品质;
1.2确保应用了背书形象和区域公用品牌的包装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1.3举报侵权“南都古召”背书应用的行为。
2、获准许可使用“南都古召”的各类单位或组织,违反使用合同条款和行业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取消其使用“南都古召”背书的资格,并给予通报和媒体曝光:
(1) 用外地农产品冒充南召农产品销售的;
(2) 接受他人委托用外地农产品冒充南召农产品的;(3) 以次充好,用劣质农产品冒充品牌农产品欺骗消费者的;(4) 使用有毒保鲜剂的,或收购、出售的农产品被检出有重金属残留、农药残留超标的;
(5) 低价贱卖,损害南召农产品信誉的;
(6) 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抢夺市场的;
(7) 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南都古召”背书包装或贴标给他人使用的;
(8) “南都古召”包装或贴标被盗、遗失,不报告、不声明, 任其产生不良后果的;
(9) 未经授权许可,私自订制印刷“南都古召”包装和贴标的;
(10) 其它违反许可使用合同,侵犯品牌持有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品牌管理分工与职责
在县领导牵头的品牌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南都古召”背书管理工作暂由南召县商务局负责,待品牌成熟时,可组建南召县电子商务协会具体负责。以图形商标为抓手,做好“南都古召”背书的主要管理工作,县有关单位应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协同工作。
1、县商务局会同 部门负责做好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市场准入工作。负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禁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销售环节;负责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质监部门检验不合格的,以及有某种检疫对象的农产品不得开具检疫证,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其流入市场。
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同时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 积极做好品牌推广使用的宣传、组织、培训和考核考评工作;
(2) 组织和引导各乡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及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南都古召”背书;
(3)负责落实使用申请、初审推荐、审核批准等工作。
2、在分级包装、冷藏等初加工环节,由 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使用“南都古召”背书的农产品进入分级包装等初加工环节至进入流通环节之前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监管专门队伍,实行任务、责任、奖惩到人,对分级包装冷藏等初加工企业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3、进入流通环节,由 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将获得授权许可使用“南都古召”背书的经营主体上报国家商标局备案,并通报全国各省(市、区)、地级市和县级工商部门备案存查;
(2) 负责联络和配合全国各地工商部门提请的“南都古召” 背书的打假维权事宜;
(3) 负责受理“南都古召”背书使用者和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提请的投诉事宜;
(4) 负责查处用外地农产品品牌使用“南都古召”背书形象, 冒充南召农产品品牌销售的行为;
(5) 负责配合、支持政府部门在全国各地销售市场开展的“ 南都古召”打假维权活动;
(6) 南召县市场监管部门须视市场销售情况,每年不定期派出专人,配合政府在重点开拓的销售城市组织开展的市场巡查活动。
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南都古召”背书产品出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农产品出口经营主体使用“南都古召”背书标识标贴的监督管理;
2) 负责有背书标识的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5、南召县商务局是“南都古召”图形商标的前期管理单位,待时机成熟时,可交由南召县电子商务协会对“南都古召”背书进行许可使用和管理。
(1) 负责组织引导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南都古召 ”背书。负责经各乡镇初审核准的生产经营主体的品牌使用许可工作。
(2) 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品牌推广宣传、培训和考察学习工作。
(3) 负责对使用主体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4)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冒“南都古召”背书的行为。
5) 负责受理品牌使用主体提请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诉讼事宜。
(6) 立即将确定的“南都古召”包装申请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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