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密场所
1.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建筑保温
1.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三、安全疏散
1.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说明:上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上条规定的疏散门为进出上述这些场所的门,包括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通向楼梯间的门。
2.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5.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四、平面布置
1.贴邻要求
1)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商店建筑、展览建筑
1)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2)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3.儿童活动场所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3)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医院1)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5.剧场、电影院、礼堂
1)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2)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5)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6)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6.会议厅、多功能厅
1)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2)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地下楼层或四层及以上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7.歌舞娱乐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
1)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2)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8.老年人照料设施
1)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2)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3)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4)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9.修车库
1)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10.总结
1)不得位于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可位于地下,但对所处楼层有限制
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会议厅、多功能厅等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
歌舞娱乐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五、消防设施
1.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3.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置补风系统时,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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