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484号)》,明确四川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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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规〔2022〕484号)
教育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我们对到期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资金管理等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现将重新审核后的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通知发布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教育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征收程序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市场监管、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考试考务费收入在市(州)、县(市、区)间的分配,由市(州)确定。各市(州)应充分考虑基层办考的实际困难,保证县级考试机构的教育考试费不得少于国家和省提留后的70%。
四、各类考试考务费主要用于报名、考生摄像、电子档案制作、命题、制卷、试卷运输及保管、考场租赁和印制证书、考场监(巡)考、评卷、录取等。各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教育厅将执行情况报送审核后重新发布。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对考试项目及标准进行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省公安厅组织公安院校招生收取面试、体能测试报名考试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7〕18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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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成都发布编辑 | 语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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