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作风建设大会(海南用活考核指挥棒)(1)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从雨林到湿地,从山川到海洋,从海草床到珊瑚礁,海南有着独特的生态系统与自然资源。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

为了守住这一宝贵财富,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二十条,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率先在全国通过立法对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作出规范,用好用活考核“指挥棒”,强化对青山绿水、碧海蓝天的保护力度,助力海南高水平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立法擦亮自贸港生态底色

生态环境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其中包括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专门设置“生态环境保护”一章,明确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一系列密集制修订的生态领域法律法规和不断完善的制度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海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后,海南积极谋划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配套立法,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问责规定》等5项生态环境保护配套法规列入2022-2025年立法规划项目。

2022年5月31日至6月14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就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同年9月,《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草案)》经七届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

据介绍,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是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重要举措,是高质量高标准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必然要求。

构建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

谁来考、考核谁、考什么、怎么考、结果怎么用、责任如何追究?

《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聚焦这些关键问题设计主要制度和措施,率先在全国通过立法对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作出规范,构建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全新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规定》主要对考核评价的主体和对象、考核评价的内容和程序、考核评价结果的确定与运用、细化责任追究以及加强人大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

《规定》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是指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负责具体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的对象为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同时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评价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社会参与、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实施。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并根据国家和海南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作相应调整。

根据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对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工作提出的考核要求,紧紧围绕生态一流、绿色低碳的自由贸易港建设,《规定》构建了一套包括生态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效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环境治理能力、应对气候变化、绿色生产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等方面全新的目标指标体系。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以及部门所负有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由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统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负责具体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有关政府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对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向负责考核评价的政府提交自评报告。

强化结果运用激励干部担当

建好机制、树好标准,就是让勇担当、能担当的干部更有保障,尽心竭力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干好。

《规定》将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以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要求,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过罚相当等各方面因素,明确不得确定为优秀和不合格的各类情形。

为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指挥棒”“助推器”作用,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规定》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被考核评价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奖惩任免、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等的重要依据,并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和不合格等级的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奖惩规定。

《规定》提出,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和干部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先上优先考虑。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

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规定》细化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措施。对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与此同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有关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在职、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人员),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规定》还要求,负责考核评价和被考核评价的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评价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由其上级机关、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规定》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工作提质增效,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审议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并要求政府应当在收到处理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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