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问题可点击关注@孙律师工程诉讼,并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与我联系。

案情简介:

1、2015年,安飞公司又将南京N3工程中的设备安装和拆除分包给李华军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李华军与安飞公司因对工程量、单价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2、2015年5月,安飞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吴东银向李华军发送电子邮件,载明:现场物量各方已多次确认、审核,烦请你们如实填写工程量清单及报价,一并上报到发包方。。

3、2015年6月,吴东银又向李华军发送邮件一份,邮件标题为N3管道安装核算清单.xlsx”,内容包括施工项目、施工量、施工单价,总价为899518元。

4、2015年7月,安飞公司向李华军发出书面函件,载明我公司按照先前发送给贵方的公文形式进行结算并于2015年6月16日及时发送到有效邮箱,且多人次电话告知。贵方至今未有答复,本单位视为认可。李华军收到上述函件后,要求安飞公司重新审核工程量。

5、2016年12月,安飞公司将重新审核后的N3物量清单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李华军。李华军认可该份N3物量清单的施工量,但双方仍然无法对最终的应付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也一直未达成结算协议,安飞公司也未支付过工程款。

6、李华军依据安飞公司电子邮件发送的物量清单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N3工程造价为1081773.94元。

双方观点争执:

原告李华军认为,涉案工程双方结算是通过电子邮件核对工程量,由被告单方确认工程单价,在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原告确认该结算价格,该结算价格是双方的合意。

被告安飞公司认为,李华军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应对其主张的工程款应当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李华军没有和安飞公司进行结算,也没有提供可结算资料,双方未形成结算结论。

南京法院观点:

关于施工工程量,安飞公司发给李华军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表示现场物量已多次确认、审核,后对物量重新审核并形成了N3物量清单。李华军认可该份N3物量清单记载的施工量。关于工程单价,安飞公司向李华军发送的核算清单中包含了安飞公司认可的李华军的施工单价。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下,李华军主张按该核算清单中的施工单价进行结算,应予支持。因此,双方当事人已就N3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单价达成一致意见。鉴定机构根据上述工程量及工程单价鉴定得出工程总价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N3工程的工程款,并无不当。

律师总结:

1、本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常见,即工程款付款的条件是否成就,这在大量工程案件中都有涉及。

2、关于工程量的确认,实践中没有严格的固定形式,尤其是非法转包给个人的工程,更是没有完整的形式确定工程量。因此,只要双方有达成工程量确认的合意(或者意思表示),那么此类证据形式就可以确认工程量甚至工程造价。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往来的文件、图片及文字信息,这些都能达到证明目的。比如本案,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就能证明案涉工程量及造价。

3、由于此类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能够证明工程量及造价,因此,施工方要谨慎处理电子数据形式的信息,要保存好电子邮件、短信、qq等电子信息,有必要的还要做好备份,防止主张权利时找不到证据。

关注@孙律师工程诉讼,你身边的工程法律顾问。有任何问题可点击关注我,并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与我联系。

152万工程款诉讼费收费标准:电子邮件确认的文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