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行政复议(一)统计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和特征,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内容?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内容(统计专业知识统计法律制度)

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内容

3.5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一、统计行政复议

(一)统计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基本含义: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基本特征:

统计行政复议的几个特征

(二)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2、对县级以上大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分两种情况:

1)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三)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二、统计行政诉讼

(一)统计行政诉讼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基本含义: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特征:

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

(二)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统计行政诉讼范围

(三)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的原则

(四)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后,复议记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经过行政复议后仍然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

(五)统计行政应诉

1、审查被告是否适合

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做好统计应诉工作

1)确定应诉人员,2)认真研究起诉书副本,3)提交答辩状,4)到庭应诉,5)对一审判决及时作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