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求潜在投标人到现场踏勘,未参与现场踏勘的投标人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规定?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规定(招标文件设置现场踏勘需谨慎)

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规定

某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求潜在投标人到现场踏勘,未参与现场踏勘的投标人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文件发出后,收到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认为招标文件关于现场踏勘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如何组织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是指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对项目实施的现场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以及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现场踏勘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提及“现场踏勘”,只对“现场考察”有明确要求。

笔者认为,二者并无差别。《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笔者认为,招标文件中是否设置现场踏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若涉及到工程类或货物类项目且需要安装的采购项目等,周围环境等客观因素对项目实施影响巨大,且在招标文件中又难以将具体情况描述到位的项目,设置现场踏勘环节就很有必要。

对于采购需求比较明确的货物或者服务类采购项目,则没有必要进行现场查勘。

现场踏勘四方面需注意

遇到采购人要求现场踏勘的项目,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不得强制现场踏勘。参与现场踏勘是潜在投标人的权利,不是义务。是否参与现场踏勘、参与现场踏勘的方式或者委派何人参与都应由潜在投标人自己决定。招标人不得将现场踏勘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或加分因素,强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现场踏勘,也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与现场踏勘。

二是应当明确现场踏勘的时间和联系人。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现场踏勘的时间和联系人,值得注意的是,为保证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能参与,现场踏勘的时间应设定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之后。

三是现场踏勘程序应当合法合规。现场踏勘既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又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采取现场签到的方式进行,否则可能泄露潜在投标人数量和名称;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开展现场踏勘;不得以规避串标为由,分批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四是现场踏勘信息应公开。针对现场踏勘过程中,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或异议以及由此引起的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应当汇总之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包含未参与现场踏勘的所有潜在投标人,但不得泄露提出问题或异议的潜在投标人名称以及影响项目公平竞争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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