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遗失补办后
被登记为公司监事
起诉要求公司撤销登记
法院是否会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陈某无意中发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被登记为广州某公司的监事。
广州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其登记材料中显示,陈某在该公司担任监事,并附有陈某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自2006年7月31日至2026年7月31日)。
陈某称,其原公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自2006年7月31日至2026年7月31日),已于2012年7月26日因丢失而补办,补办的公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26日至2032年7月26日。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全项历史》反映,陈某上述情况属实。
陈某称,其未参与广州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文件,未从该公司取得任何利益,之前对被登记为某公司监事一事不知情。
陈某认为,广州某公司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丢失的身份证,将其登记为公司监事,已侵犯了其姓名权,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广州某公司为陈某办理撤销陈某为其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登记,撤销关于陈某担任其监事职务的登记事项。
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广州某公司在2018年将陈某登记为监事时使用的是陈某于2012年7月丢失的公民身份证,此时,陈某已通过补办取得新的公民身份证。
现无证据证明陈某有担任广州某公司监事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其曾行使过监事权利或获得过收益,故广州某公司将其登记为监事并非基于其本人意思表示,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陈某要求广州某公司撤销相关登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董广绪
公民身份证是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办理主要事项时均需出示,如开立银行账户、注册公司等。公民身份证遗失后,一旦相关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遗失人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无法提交证据证明非其本人所为,将可能承担严重的后果。如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时被限制高消费;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违法注销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取消公职人员提拔任用资格;被开立银行账户用于违法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为规避前述风险,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好公民身份证,避免遗失。一旦遗失,要立即到公安机关补办,并开具补办证明。发现前述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等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来源 :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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