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男,1986年出生,本科文化
一审认定事实:
2013年12月9日,黄某入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工作。
2015年8月至11月,黄某在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研公司)投资20万元,占股34%。
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间,黄某在担任华为公司广州代表处企业业务部客户经理一职期间,利用有权申请特价、有权决定总经销商销售价的职务之便,通过向公司申请特价、增加青研公司为二级销售路径的方式,从中赚取产品差价。
在“世贸大厦弱电智能化项目”、“李朗珠宝城弱电智能化项目”、“湛江国贸新大楼弱电智能化”、“可域酒店金域天下弱电系统建设项目”、“友信(国际)食品物流中心智能化工程项目”、“友信南充国际农产品商贸中心网络建设项目”、“大百汇高新技术产业园二期无线WIFI覆盖弱电智能化项目”、“易宝软件金荣达工业园机房建设项目”、“长风凯莱酒店弱电智能化网络建设项目”、“上李朗弱电智能化一期”、“卡德莱化工园区弱电智能化项目”、“仲恺检疫检验大楼弱电智能化项目”、“赤坎中山二路步行街无线覆盖及行政楼弱电机房建设项目”、“广州龙翔集团有限公司机房建设项目”、“德赛科技大厦弱电智能化项目”、“荣超城市中心大厦弱电智能化项目”、“汕尾市信利广场弱电智能化项目”、“深圳蛇口邮轮中心工程施工项目”18个项目中赚取1700120元差价;在“百仕达地产新大楼弱电智能化项目”赚取39860元差价。
2015年8月,王某(另案处理)经黄某介绍在青研公司工作,负责华为公司的项目,其可获取华为公司项目利润的15%作为提成。为感谢黄某在“汕尾信利广场弱电智能化项目”、“世贸大厦弱电智能化项目”、“可域酒店金域天下弱电系统建设项目”三个项目中给予的帮助,共给黄某77600元作为感谢费。在“百仕达地产新大楼弱电智能化项目”,深圳市吉玛科技有限公司莫某凡给予黄某2万余元好处费。
2017年7月3日,黄某被抓获。
相关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20日余某某报案,当日决定立案。
2、被害单位授权代表余某某陈述:
黄某于2013年12月9日入职华为公司,职责是广州代表处企业业务部深圳业务部客户经理,负责深圳业务部客户群的全面客户关系沟通、联系和管理,深圳区域市场的销售目标、回款目标及市场目标的完成和客户关系提升等工作。
在《深圳蛇口游轮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中任客户经理,负责该项目的执行,并协调报价、投标、发货、交付等工作。该项目厂家是华为公司,标的物是交换机设备,最终采购方是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是集成代理商),总代理商是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二级代理商是青研公司。华为公司以17.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18.7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青研,青研以46.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黄某向华为申请了特价,理由是招商局蛇口工业区需要交换机设备,预算金额是23万元,由主投代理商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为预计可参与的空间是25万元。事后华为通过黄某的邮件发现青研以46.1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特价的23万元不符,青研是黄某加进来用来“过单”的。在这个项目中,华为公司被黄某侵占约22万元人民币。黄某于2015年入股青研公司。
经公司初步调查,发现黄某通过采取同样的手法,在世贸大厦弱电智能化项目、百仕达地产新大楼弱电智能化项目等多个项目中有侵占华为公司财物的行为。
3、华为公司提供的材料:
(1)岗位职责,证实黄某在华为公司的岗位为广州企业业务部客户经理,职责包括广州地区华为公司的市场销售目标、回款目标及市场目标的完成和客户关系的提升、获取销售项目机会点信息、客户信息、统筹销售项目的解决方案、方案报价、特价申请审批、投标、中标等工作、统筹中标后的合同签订与履行,包含渠道经销商(含一代、二代等)的选择、协调一代和二代的回款、发货、交付实施。
(2)报案材料,称黄某利用担任华为公司客户经理的身份,利用职权以虚假理由申请特价、加塞渠道青研公司,将利润留在青研公司的手段涉嫌侵占华为公司财物
(3)华为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员工聘用协议书、员工档案信息(黄某2013年12月9日入职)、青研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5年6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何某)、股东信息、公司章程。
(4)特价申请电子流、采购订单及邮件交流资料等:
特价申请电子流:
蛇口游轮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23万,商务申请总金额187876元,最终成交额25万;
世贸大厦弱电智能化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63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514800元;
广州翔龙集团有限公司机房建设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135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1242989元,实际客户最终成交金额2528880元;
德赛科技大厦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95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856909元,实际客户最终成交金额230万元;
大百汇高新技术产业园二期无线WIFI覆盖弱电智能化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102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951342元,实际客户最终成交金额101万元;
赤坎中山二路步行街无线覆盖及行政楼弱电机房建设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103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975230元,实际客户最终成交金额103万元;
可域酒店金域天下弱电系统建设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120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898339元,实际客户最终成交金额147万元;
卡德莱化工园区弱电智能化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99.8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922982元,实际客户最终成交金额99.8万元;
易宝软件金荣达工业园机房建设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771529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704821元,实际客户最终成交金额125300元;
李朗珠宝城弱电智能化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96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819381元,实际客户最终成交金额96万元;
荣超城市中心大厦弱电智能化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105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1008347元,实际客户最终成交金额105万元;
上李朗弱电智能化一期,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85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724269元;
友信南充国际农产品商贸中心网络建设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130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1038890元,实际客户最终成交金额130万元;
友信(国际)食品物流中心智能化工程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103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842381元,实际客户最终成交金额163万元;
仲凯检验检疫大楼弱电智能化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130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994928元,实际客户最终成交金额140万元;
长风凯莱酒店弱电智能化网络建设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95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798302元,实际客户最终成交金额927648万元;
湛江国贸新大楼弱电智能化,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100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795123元,实际客户最终成交金额120万元。
上述16个项目,第一轮决策人即行政管理审批人为黄某;
百仕达地产新大楼弱电智能化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17.8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155140元,该申请由黄某作为客户责任人发起;
汕尾市信利广场弱电智能化项目,预计最终客户成交金额58万元,商务授权类型为总代出货价,商务申请总金额487281元,该申请由黄某作为客户责任人发起。
上述项目采购订单,证实华为公司向一代出货价情况;
邮件往来:2016年2月22日,发件人。。。(原国人物联网的项目经理周某,负责蛇口邮轮项目)转发业主方所提的华为设备需求,收件人黄某;2016年3月17日,发件人黄某,收件人×××@163.com(张总),黄某告知张总蛇口项目涉及华为产品的配置报价情况,总金额461263元;2016年3月21日黄某发给×××@qq.com有关蛇口项目华为报价;2016年4月28日,周某发给黄某合同模板,当日,黄某转发给王某,并让他联系周工,签两个合同,按照相关清单和461263元的价格签约;2016年4月29日,黄某发邮件让周某提供项目名称和业主全称(特价审批需要),随后,周某回复告知项目名称和业主全称。
采购合同、采购产品清单,合同2016年4月29日签订,供方为青研公司,需方为深圳市顺恒利科技工程邮件公司,实际使用单位深圳边检总站蛇口站太子湾游轮中心。
4、黄某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
5、抓获经过,2017年7月3日7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荔枝苑xx栋xxxx房门外将黄某抓获。
6、
黄某在侦查阶段供述:
其2013年12月入职华为,任广州企业业务部客户经理。青研公司以前做思科公司代理,2015年10月、11月左右,青研法人何某(其以前公司的同事)想做华为公司的项目,其正好负责这个市场,他想让其入股,最后其以其表妹姚某的名义入股,投资了20万元,在青研公司持股34%,其不参与内部管理,没有拿过公司分红。其经手的青研与华为的项目总金额1200万元到1300万元,青研公司毛利润7%,总利润90万元到100万元左右。王某通过转账给过其三笔好处费,一笔是3万多元,一笔是2万多元,一笔是2万多元,共7万多元。王某是何某招进青研公司的,是其同学,何某可能考虑到其跟王的这层关系,安排王负责华为公司的业务,王在做业务时,在有些项目上拿了提成,他可能觉得因为有其的原因,所以才给了其好处费。其在项目申请的特价理由是商务竞争激烈或者替换友商品牌。
与和埔合作的流程是和埔公司将项目的名称和配置发给其和李某,其向公司提交特价申请电子流,由公司相关人员审批,审批后,其或李某将批下来的特价报给和埔的吴某,吴某联系青研签约,再由厂家出货。特价申请理由为商务竞争激烈或替换友商品品牌。其所提交的电子流内所填写的最终客户成交价是和埔公司提交给其的。其只确认过广州巨大创意产业园项目,其它项目没确认过真实性。青研公司与和埔公司签约的价格,其是清楚的,因为这个价格是其、李某申请了特价后,再加个利润点留给青研,然后把价格报告青研与和埔的。当时其向和埔推荐过三个代理商,和埔选了青研,因为和埔没有交付资质,而青研是华为认证过的具有交付资质的公司,有专门的技术员去最终客户处进行调试。
顺恒利项目是远洋船舶公司借壳顺恒利公司做的项目,实际操作的是远洋船舶公司,远洋船舶公司柳某某经理和周某经理想洗出20万元,他们不知道华为设备的实际价格,便制作了一份设备报价单,合同总金额大概是46万元人民币,他们要求青研公司按照他们的报价下单,其便向华为公司申请了特价,青研以19万左右和华为承包施工工程,承包后青研以46.12万的价格出售给顺恒利,顺恒利再把设备交付远洋。客户把货款打到青研的账上,青研把20万拿出来给客户(柳经理和周经理),王某和何某都知道。当时其在华为填写的报价单是按照华为公司的实际设备报价,即折扣后的报价,但也注明了最终客户成交价,客户看不到其在公司填写的报价单。
做百仕达地产项目时,客户想通过这个项目洗出1.7万元的好处费给他们,其便找了莫某的吉玛特公司做这个项目,其有跟他说过留出1.7万元的利润给其,其向公司申请特价,给莫某的公司预留了4万元的利润。莫某通过转账(或微信)转给其1.7万,后来客户那边出了问题,没要这个钱,其便把这个钱拿来请客户消费了。
其经手的青研网络公司和华为公司合作的项目有25个左右,大部分有和埔公司参与,这些项目除了王某给其的7万多元,其没有获取其他利益。其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就是联系集成商用华为公司的设备和发起项目价格的申请。这些项目在华为内部审计时,其发现有16个项目是虚假的,有些项目客户最终没有选华为的设备,但和埔公司还是以这个项目的名义,向华为公司申请了这些设备出来,还有些客户需求的设备数量没有那么多,但和埔公司在制作报价时,虚报了一些设备出来。
其入股青研,是为了以后不在华为工作了,可以参与到青研。
7、证人王某的证言:
其是青研公司的销售总监,黄某介绍其进公司,主要职责是负责华为公司项目,青研公司其实就何某和黄某两大股东,法人代表是何某,何某负责思科公司的业务,黄某负责华为这边的业务,因为他是华为员工,不方便出面,所以持股人用的姚某的名字,华为的业务由其代黄某出面负责。青研公司是二级代理商,下面是和埔公司(集成商),最终客户是和埔公司联系,青研跟和埔公司合作过的华为公司的项目,都是纯过单项目,青研不用做任何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的,没有提供过服务。因为和埔不能向华为公司下订单,其和黄某是同学,黄也有股份在青研,所以会倾斜青研通过青研过单,他可能在跟客户推荐二级代理商时,会把青研也推荐给客户,以便客户选择青研,黄某作为华为的员工,也会给公司带来一些项目。每个项目都是黄某把总代理商出货的价格和其公司出货给和埔公司的价格定好了,其公司只需跟总代理商及和埔公司签合同就行,当然黄某会把一定的利润留在青研公司。经手的华为项目基本上都经黄某申请特价。2016年青研虽然也有利润,但何某说是持平的,所以青研公司没有给黄某分红。其给过黄某三笔好处费,共77600元,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4月18日、9月12日通过招商银行卡转账给黄某34000元、23600元、20000元。第一笔是做汕尾信利广场弱电智能化项目,这个项目其分得2万多元;第二笔是世贸大厦弱电智能化项目,其分得1万多元;第三笔是可域酒店金域天下弱电系统建设项目,这个项目其分得1万多元。因为这三个项目利润比较高,三个项目的价格是黄某批准的,所以其拿出了一部分给了黄某,只有这三个项目给过黄某好处费。其曾向黄某借过7万元,其分两笔还给了他,一笔是49000元,一笔是21000元,另还借了18000元,也还给他了,其跟他之间没有其他任何借贷关系。
顺恒利项目是远洋公司柳经理、周经理想通过该项目洗出20万元,借了顺恒利的壳,青研只是帮忙过单,价格是远洋公司定好的。这20万元中(应该是19万多),有11万多是何某转给周经理的,第二次是转账到了柳经理指定的公司账户(经辨认,为2017年2月8日青研公司账户转账84295元给深圳市安泰君威实业有限公司)。
8、证人莫某的证言:
证实其系深圳市吉玛特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与黄某是高中同学。2015年初,黄某说他是华为公司渠道经理,南凌公司需要一批华为的设备,黄某告诉其这些设备从金华威公司拿即可,并告知其南凌公司和金华威公司的联系方式,让其跟两家公司联系,将其成本计算在内。后其公司参与金华威公司业务的过单,设备卖给南凌公司,差价39860元,扣除费用后,其得到9750元,转给黄某23334元。还有一单是2014年底与黄某合作,赚了6000多元,其将钱给了黄某,黄某与其、王某一起消费掉了。
百仕达项目其公司大概有3万多元利润,给了2万多元分成给黄某。因当时黄某还欠其1万多元,所以其在转账时,直接扣除了他欠其的1万多元,只转了1万多元,应该就是银行流水中2015年3月19日其转了10900元那笔。
9、证人何某(青研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
证实黄某于2015年7月份入股青研公司,持股34%,以姚某名义代持。王某是2015年8月黄某介绍进青研公司的,负责华为产品销售,每个华为公司的项目能提成利润的15%。黄某通过个人账号转了两笔共20万元到青研账号入股。青研公司与华为公司的项目,集成商为和埔公司的,基本都是过单业务。与和埔公司合作的项目总利润约127万元左右,15%由王某拿走,剩下的85%留在公司账面,几个股东是按股权比例分红,但这些钱用在公司运营,所以还没分过红。
10、证人吴某(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员)的证言:
证实公司是华为公司三级代理商,青研是二级代理商,采购设备都是向华为黄某申请,黄某让其公司采购设备经过青研公司,并介绍王某给其。2016年3月第一次合作向华为采购时黄某说青研是二代,和埔必须从二代下单,而青研正好是二代,可以帮到其公司,说青研过单是平进平出,最多赚三到五个点的利润。第二次下单即2016年5月,其向黄某提出质疑,说其咨询过同行可以直接向华为下单,为什么其公司不行,黄某说其公司没有资质,必须向青研下单,所以其只能按黄某的安排下单。合作几次后,王某提到黄某是他同学,其转述给公司,公司考虑到要维护与黄某的关系,且已经跟青研合作过,而且二代过单价格都是一样的,所以就一直按照从青研过单的模式继续操作。黄某一开始只介绍了青研公司给其,做了几个项目之后,王某告诉其他跟黄某的关系,才跟其说并不强迫其找其他代理商下单,但那时其等已知道王和黄的关系,找别的代理商下单价格也一样,所以还是找了青研,这样还可以维护和黄某的关系。
其公司全部都是向青研公司采购设备,先是由其公司的业务员给其设备配置清单,其提交给黄某,他在华为公司走特价申请流程,走完特价申请,黄某让其和王某签合同,因为其公司没有代理商资质,不能直接向华为下单,黄某说他评估过,其公司没有人员资质,需要考级去认证这些资质。但其事后和华为审计了解过,没有资质也可以下单,只是需要和华为或总代购买服务,在此事上黄某跟其说了谎,其公司采购华为的网络设备其实是不需要向所谓的二代下单,正常流程是其公司向华为询价,然后向华为的总代下单,华为的总代再向华为下单,最后总代供货给其公司。黄某没有给其好处费。后来华为的渠道经理发了一个表格给其,其才知道黄某在华为公司申请的特价都给了青研公司,青研公司最少的利润有7个点,最多的有20个点。
其任和埔采购期间,向华为采购的项目有16个,共签了16份合同,总合同价15359784元,都是向青研公司采购的,都申请了特价。世贸大厦、湛江国贸新大楼、易宝软件、长风凯莱酒店、仲凯检疫检验、赤坎步行街、广州龙翔集团、荣超城市中心大厦等项目是其公司供给集成商或总包公司,再由他们交给客户,其他八个项目其公司并没中标,但其公司也以这些项目名称下单购买,以上项目都有虚增设备数量的情况,黄某没核实,其公司购买后一部分卖了,一部分还在公司仓库。
其公司采购华为的网络设备后,相关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都是其公司请外面的人来做的,项目做完后,产品硬件的问题都是由华为公司提供售后服务。在16个项目中,青研公司没提供过相关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其和王某也只见过两次面,没什么联系。
11、青研公司工商登记资料,2015年6月11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何某,股东包括何某、姚某等四人。
12、黄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莫某于2015年3月18日转给黄某5万元,次日转给黄某10900元(莫某指认该笔转款为给黄某的分成),2015年4月21日转给黄某9100元,从2015年2月至2016年11月莫某共转给黄某22万元,黄某共转给莫某20万元;黄某于2015年7月25日转给王某7万元,王某于2015年8月3日、5日转回黄某7万元,2015年8月3日黄某以投资款名义转给青研公司10万元,2015年9月13日,黄某转给王某18000元,9月18日王某转给黄某18000元,2016年1月26日、4月18日、9月12日,王某分别转给黄某34000元、23600元、20000元,共77600元,2015年11月29日,以投资名义转给青研公司10万元;青研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王某辨认2017年2月8日青研公司账户转账84295元给深圳市安泰君威实业有限公司,这是王某转给柳经理的好处费。
13、和埔公司业务报表、和埔公司业务的特价申请表,世贸大厦弱电智能化项目、李朗珠宝城弱电智能化项目、湛江国贸新大楼弱电智能化、可域酒店金域天下弱电系统建设项目、友信(国际)食品物流中心智能化工程项目、友信南充国际农产品商贸中心网络建设项目、无线WIFI覆盖弱电智能化项目、易宝软件金荣达工业园机房建设项目、长风凯莱酒店弱电智能化网络建设项目、上李朗弱电智能化一期、卡德莱化工园区弱电智能化项目、仲皑检疫检验大楼弱电智能化项目、盖及行政楼弱电机房建设项目、德赛科技大厦弱电智能化项目、荣超城市中心大厦弱电智能化项目、百仕达地产新大楼弱电智能化项目等16个青研公司过单和埔公司的项目一级代理商出货总价为14084526元,二级代理商出货总价为15359784元,价差1275258元。
1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7月3日,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青研公司抓获王某时从公司扣押营业执照、财务明细账、购销合同等物,其中:
世贸大厦弱电智能化项目:(华为与一级)2016年3月14日签订,总金额479527元,买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级与二级)2016年3月14日签订,合同总价514800元,买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卖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二级与三级)2016年2月26日签订,合同总价648000元,买方深圳卓越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李朗珠宝城弱电智能化项目:(华为与一级)2016年5月5日,合同总价763205元,买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级与二级)2016年5月6日,合同总价819381元,买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卖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二级与三级)2016年4月7日,总价款940000元,买方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湛江国贸城市广场综合体网络改造项目:(华为与一级)2016年10月28日,合同总价740647元,买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级与二级)2016年10月28日,合同总价795124元,买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卖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收货人吴某;(二级与三级)2016年10月12日,合同总价900541.62元,买方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可域酒店金域天下弱电系统建设项目:(华为与一级)2016年9月8日,买方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金额836774元;(一级与二级)2016年9月8日,买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卖方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收货人吴某,合同总价898339元;(二级与三级)2016年8月19日,合同总价100万,买方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友信(国际)食品物流中心智能化工程:(华为与一级)2016年10月10日,买方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金额784638元;(一级与二级)2016年10月20日,合同总价842382元,买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卖方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二级与三级)2016年9月27日,合同总价93万,买方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友信南充国际农产品商贸中心网络建设项目:(华为与一级)2016年9月9日,买方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金额982375元;(一级与二级)2016年9月12日,合同总价1038891元,买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卖方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收货人吴某;(二级与三级)2016年7月28日,合同总价110万元,买方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大百汇高新技术产业园二期无线WIFI覆盖弱电智能化项目:(华为与一级)2016年6月13日,合同总价886138万,买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级与二级)2016年6月13日,合同总价951343元,买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卖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二级与三级)2016年5月30日,合同总价100万,买方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易宝软件金荣达工业园机房建设项目:(华为与一级)2017年2月22日,买方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总价656503,(合同666479.33元);(一级与二级)2017年2月27日,合同总价704823元,收货人吴某,买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卖方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长风凯莱酒店弱电智能化网络建设项目:(华为与一级)2016年10月31日,合同总价743579,买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级与二级)2016年10月31日,合同总价798302元,买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卖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收货人吴某;(二级与三级)2016年10月24日,合同总价927648.22元,买方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上李朗弱电智能化一期:(华为与一级)2016年4月19日,合同总价674636,买方联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684869元);(一级与二级);(二级与三级)2016年4月7日,合同总价806297.52元,买方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卡德莱化工园区弱电建设项目:(华为与一级)2016年7月18日,买方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总价859729(合同872772);(一级与二级)收货人吴某,合同总价919532元,2016年4月;合同总价3450元,买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卖方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二级与三级)2016年7月7日,合同总价987000元,买方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仲凯海关检疫检验办公大楼弱电智能化项目:(华为与一级)2016年11月1日,合同总价926784元,买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级与二级)2016年10月28日,合同总价994929元,收货人吴某,买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卖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二级与三级)2016年10月12日,合同总价1063284.8元,买方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赤坎中心二路步行街无线覆盖及行政楼弱电机房建设项目:(华为与一级)2016年7月12日,合同总价908405元,买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级与二级)2016年7月12日,合同总价975230元,收货人吴某,买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卖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二级与三级)2016年6月28日合同总价103万,买方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龙翔集团有限公司机房建设项目:(华为与一级)2017年2月16日,合同总价1157796,买方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二级与三级)2017年1月6日,合同总价1352790.32元,买方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德赛科技大厦弱电智能化项目:(华为与一级)2016年7月4日,合同总价798156,买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级与二级)2016年7月5日,合同总价856909元,收货人吴某,买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卖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二级与三级)2016年6月28日,合同总价881132.16,买方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荣超城市中心大厦弱电智能化项目:(华为与一级)2016年6月13日,合同金额939230,买方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为953493);(二级与三级)2016年5月30日,合同总价102万,买方深圳市和埔科技有限公司,卖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汕尾市信利广场弱电智能化项目:(华为与一级)2016年4月7日,合同金额486495元,买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一级与二级)合同金额522316元,买方深圳青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卖方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三级与客户)合同金额706080元,(合同882600)。
15、华为公司出具的关于对王某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华为公司已对王某进行了谅解,未对黄某进行谅解,柳经理即柳某某尚未到案。
16、涉案项目的采购订单、特价申请表等。
17、南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玛特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百仕达项目),证实南凌公司向吉玛特公司采购华为设备,实际结算价为19.5万元。
一审裁定:
法院认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黄某关于20万元是其借给何某的辩解,经查,证人何某证实,黄某转到青研的20万元是入股费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黄某是以投资款名义将20万元转入青研公司账户;黄某本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以其表妹姚某的名义投资了20万元在青研公司,占股34%;证人王某也指认,黄某是青研公司两大股东之一,故上述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特价不是其权利的辩解,经查,与证人王某、吴某等人的证言、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特价申请电子流等所证实的内容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王某给予其的77600元是其与王某私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与青研公司无关的辩解,经查,黄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王某可能是因为有其的原因何某安排了王某负责华为公司的业务,王某在有些项目上拿了提成,才给了其好处费;证人王某陈述,其是因为三个项目的特价都是黄某批准的,且三个项目利润比较高,才给了黄某三笔好处费共77600元,故其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青研公司在华为公司系统是真实客观存在、其没增加销售金额的辩解,经查,证人王某、何某、吴某均证实,青研公司与和埔公司的项目,都是过单项目,青研公司不需提供任何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青研公司也没提供过服务,可见,其辩解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黄某作为华为公司广州代表处企业业务部深圳业务部经理,理应恪尽职守,将华为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工作目标,却利用有权申请特价的职务便利,向华为公司内部申请特价,以特价将产品设备从华为公司出货,在销售链条中将相关公司添加作为二级代理商以增加销售路径,从中赚取华为公司产品的差价,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黄某及其辩护人关于黄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
宣判后,一审黄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对重要证据,证人证言不予质证查实,直接主观臆断为定案证据;一审对于定案的侵占金额存在巨大错误,且量刑过重;请求重新开庭审理,依法改判。
辩护人提出:黄某并没有申请特价的权利,项目特价的决定权不是他,二级代理商青研公司也不是他加塞的,华为公司在黄某经手的与青研公司的所有项目中没有任何财产损失,黄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审据以定罪的证据,业经一审庭审质证,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
二审裁定:
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应该开庭审理的案件,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二审开庭审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
1、侦查人员依法向知道案件情况的人调查并形成笔录,并无证据显示上述人员有不能作为证人或作虚假证言的情形,且证人证言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程序合法,所证实的内容亦能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审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王某、莫某、何某、吴某的证言以及特价申请电子流、采购订单、电子邮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一审认定的事实。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对重要证据,证人证言不予质证查实,直接主观臆断为定案证据的相关上诉理由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2、对于辩护人提出黄某并没有申请特价的权利,项目特价的决定权不是他,二级代理商青研公司也不是他加塞的,华为公司在黄某经手的与青研公司的所有项目中没有任何财产损失,黄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与上诉人黄某在一审阶段提出的意见一致,一审法院已予以充分注意并综合全案证据作出针对性的分析和评判,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
3、对于上诉人提出一审对于定案的侵占金额存在巨大错误,且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黄某作为华为公司广州代表处企业业务部客户经理,非但未积极遵循公司相关行为准则维护公司利益,反而利用职务之便向华为公司内部申请特价,并将其入股的青研公司添加为二级代理商以增加销售路径,从中赚取华为公司产品的差价,侵占华为公司的财产,其理应对青研公司在相关项目中赚取的差价数额承担相应责任,一审认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非法侵占数额已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情形,一审根据上诉人犯罪的事实和各量刑情节,对其决定刑罚适当,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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