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娇颖)住建部官网9月7日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将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住房租赁新模式试点?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住房租赁新模式试点(专家解读住房租赁条例)

住房租赁新模式试点

新京报讯(记者 吴娇颖)住建部官网9月7日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将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指出,《住房租赁条例》的亮点在于,拟按照个人出租、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分类进行管理规范。同时,通过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撕毁合同等内容,从公平的角度保障了承租人权益。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认为,与以往其他行政法规相比,《住房租赁条例》更多地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作出了规范,并加强企业风险监管,这将有利于租赁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1】

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使用租金贷

解读:租金贷“暴雷”后果严重,需要作出行业规范

楼建波表示,《条例》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总结了近段时间以来长租公寓“暴雷”等住房租赁企业快速野蛮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行为提出了详细明确的规范。

例如,《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楼建波告诉记者,不少住房租赁企业存在诱导消费者使用租金贷的情况。“一方面,住房租赁企业给承租人的说法是,你在租房子的时候使用租金贷款一年,可以获得房租打折等优惠,而且可以按月还款,不用担心付不起。而另一方面,租赁企业通过承租人获得一年贷款,付给房东的租金却是按季付的。”

他指出,租赁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控制了更多资金和房源,用于扩张和周转。“在租赁市场长期稳定的情况下,弊端暂时看不见,但一旦市场出现短期波动,比如疫情期间,租赁企业资金链条断裂‘跑路’,房东和承租人就都成为了受害者。”

赵秀池表示,自2017年各地大力发展租赁市场、鼓励机构租赁以来,住房租赁企业如雨后春笋一样,发展得较快。有些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租金贷诱导承租人签署长期租赁合同,对资金、押金等又缺乏监管,收短租长,导致企业入不敷出,无法实现对房东和承租人的承诺,出现“暴雷”的企业比较多。

“这样的结果是承租人无家可归,还要继续支付租金;房东拿不到应有的房租;金融机构收不回应有的资金成本和利息。所以,租金贷‘暴雷’的后果是严重的,不只是金融风险,而且涉及民生问题、社会稳定问题,以及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问题。”赵秀池说。

也正是基于这类情况,此次《条例》还拟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租金的周期不能长于付给房东的租金周期,支付给房东的租金不能高于收取的承租人租金。若出现这类情况,将对其经营情况和风险加强监管。

【2】

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不得二次收取佣金

解读:应制定菜单式服务标准,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续租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租赁机构分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两种。赵秀池解释说,如果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做一手托两家的成交撮合服务,不得赚取租金差价,续租时不允许再次收取佣金。而住房租赁企业收购一定房源,再转租出去,是允许赚取租金差价的。

楼建波指出,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只是从事撮合或者代理业务,而是在中介服务中提供更多增值服务,比如24小时管家、房屋无线网络、定期保洁等,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而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在所谓的“服务费”中违规收取佣金,或者赚取差价,是比较难查实的。

他认为,在对中介机构赚取租金差价和收取佣金的监管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有所作为。例如,通过行业协会明确服务费标准,每一项服务每个月多少钱,形成菜单式服务,才是比较合理和透明的。赵秀池则提出,有关部门可以发布举报热线或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将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及时公布。

此次《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

此外,楼建波指出,通过这类中介机构的服务,实际上承租人与房东不再直接打交道,中介也不再仅仅是中介,而是增加了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业务,那么就应该具备住房租赁企业的相关资质,符合相关要求。例如此次《条例》拟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同时还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3】

规定:租金上涨过快,可采取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解读:应多渠道增加供应,奖励与监管并举控制租金涨幅

记者注意到,《条例》征求意见稿多处提到,国家鼓励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还可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楼建波指出,住房租赁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不安定性,长期租赁可以满足一部分人真正的居住需求,让市场上的房子真正发挥居住功能,同时也能够真正落实“租售并举”,减少市场租金价格波动。

针对租金价格波动,《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针对租金上涨过快地方如何稳定租金水平,赵秀池指出,从国外来看,有的国家主要采取制定租金上限的方法,不允许出租人的租金超过上限。“但这种行政手段有一定的弊病,现在对于房东而言,租金收益率低,如果再限制租金,房东很可能把房子卖掉,或者宁可闲置也不愿意再出租住房,会减少租赁市场的供给。”

楼建波表示,一方面,可以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另一方面,通过发展住房租赁业务,采取经营便利、税收优惠等奖励性、鼓励性政策,来调节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涨幅,同时采取约谈等方式对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监管。

新京报记者 吴娇颖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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